《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公司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增设了不少债权人保护制度。鉴于此,我们整理了新《公司法》下欠款追讨的实现途径。
1.纵向公司人格否认
一般情况下,股东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各自承担其权利义务。但是,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横向公司人格否定
如果债权人对某一公司的债务无法执行,而该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了不当行为,债权人可以追究这些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举证倒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债权人有权追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防止股东抽逃出资
债权人有权主张抽逃出资的股东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认缴出资制度不再成为股东的庇护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股权转让责任承担
原股东转让股权后,相关出资义务由新股东承担,但并非马上万事大吉。如果新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对新股东在未按期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如果原股东到期未缴出资或出资不实的,则原股东存在过错,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原股东与新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满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7.违法减资责任承担
公司减资应当履行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公告等法定程序,若股东违法减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违法分配责任承担
公司无盈利,不应当分配利润,若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未及时清算的责任
公司因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司法解散等情形解散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未及时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清算组成员对于公司剩余财产,应当忠实、勤勉履行清算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违法注销股东责任
全体股东可以通过承诺的方式简易注销公司,但承诺的内容一般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债权人有权以此主张股东承诺不实,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中介机构违法责任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评估、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评估、证明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期作者
公司与商业领域介绍
广悦公司与商业领域由张扬律师及多名资深律师组成,律师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高效与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其客户包括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航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美国 GLC 建筑设计、日本明治、日本日锻、台湾忆霖食品、香港楼上集团、香港翠华集团等上百家知名集团及企业。
作者丨张扬、莫碧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