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戏短剧的维权困境
近年来,得益于移动电子设备的普及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微短剧行业逐渐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发展态势。微短剧凭借“短平快爽”等特征,满足了新时代特定群体在高压力、快节奏生活下的碎片化娱乐需求,成为老少皆宜的新型“下饭神器”。而这股短剧的风也吹到了游戏领域,如网易游戏旗下的《逆水寒》游戏衍生动画编辑器——大宋映画就牢牢地把握住了短剧赛道,依托《逆水寒》游戏模型、背景、音乐等素材的短剧风行一时,除了游戏玩家们踊跃投稿二次创作的短剧,《逆水寒》游戏官方也推出了自己的短剧视频号“大宋制片厂”,与众多玩家、原创作者等进行合作,进行短剧的制作、宣传和售卖。然而游戏短剧红火的同时,随之而来层出不穷的侵权也不容忽视。部分机构或个人假冒原作者的名义将短剧作品搬运至其他平台,或者录屏后通过网盘分享、共享账号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游戏公司、短剧原创作者的切身利益,更扰乱了整个游戏短剧行业的生态。本文结合短剧的制作及发表,探讨当下游戏短剧刑事维权的重难点和解决方案。
经笔者观察,在实践中,互联网短视频侵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搬运型、切条型和二次创作型;而本文探讨的游戏短剧侵权集中体现为搬运型侵权。搬运型侵权,顾名思义,侵权人将短剧原创作者创作并发布的游戏短剧通过翻录、下载等方式进行复制,然后通过以下几种手段进行传播获利:
(一)私域分销盗卖
侵权人在微信、QQ等私域群中收取会员费使用网盘等手段盗取原创付费短剧并付费共享。
(二)平台盗卖
侵权人在闲鱼等交易渠道使用网盘等手段售卖其盗取的原创付费短剧。
(三)账号共享
侵权人在闲鱼等交易渠道共享短剧付费权益账号,借此收取租金、共号费等进行牟利。
(四)视频搬运
侵权人未经游戏公司和原创作者授权,将短剧搬运到自己在相同或不同平台的账号进行传播和引流。
近期,有诸多侵权行为人以搬运、盗卖热门短剧为业,只需购买一份短剧的观看资格,然后对视频资源进行复制和搬运倒卖,就可以极高的收益率进行流量变现;甚至还能将倒卖短剧的观看价格设置得比官方价格更低,直接获取违法收益。在暴利面前,侵权人前期花费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由此形成了一个有规模的灰色产业链。这种灰色产业正逐步将侵权的魔爪伸向游戏短剧。
然而,当游戏公司或是短剧的作者想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个躲避不了的问题摆在他们的眼前:这种依赖游戏编辑器制作的短剧的著作权属于谁?由于这个问题的难以回答,大量游戏短剧作品的权属不明是常态,更难以取得著作权权属证明,维权困难、盗版泛滥的窘境也是由此而来。
二、刑事维权难点:游戏短剧的著作权权属争议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构成要素具有复杂性,如《逆水寒》游戏及“大宋映画”编辑器中包含大量的美术、音乐、计算机软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角色模型(动作)、场景模型、场景素材图片、图标、音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短剧原创作者使用“大宋映画”编辑器的创作过程,还会加入由其原创或其已获得第三方授权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形、音频、模型及其他类型的合作素材。而在同类国产MMORPG游戏如西山居旗下《剑侠情缘网络版叁》、腾讯旗下《天涯明月刀》中,也有着类似的游戏编辑器软件可供玩家用于二次创作,虽然在短视频平台上暂时未出现这两款游戏编辑器制作的短剧作品,但玩家们用编辑器制作的“同人”视频也是屡见不鲜。新兴的游戏短剧、短视频创作,对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归属以作品创作完成作为取得权利的基础,并不需要强制性登记。虽然未做单独登记并不影响权利人主张著作权,但权利人仍需要在主张权利时举证证明。由于短剧的版权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申请官方的权属证明文书存在申请时间长、申请文件不明确、申请成本高等难题,游戏短剧想要申请自己的权属证书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没有官方权属证书即在市面上流传的游戏短剧作品。而在网络游戏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游戏厂商或原创作者想要维权,首先要证明其对网络游戏短剧享有著作权,这是其主张被诉网络游戏短剧翻录、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请求权基础。缺乏证明自身请求权基础的官方文件,成为游戏短剧著作权维权的一大难点。
三、针对维权难点的解决方案
(一)方案一:事前约定
关于游戏短剧的著作权归属,游戏厂商与玩家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按照该条规定,对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权属有约定的,优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著作权归属。基于著作权的私权属性,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于特定类型的作品归属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应当作为确定著作权归属的根据。
实际上,已经有许多游戏厂商在游戏编辑器发布之初的用户协议中就作了这样的约定。比如在西山居《剑网3 IP系列动画编辑器软件使用及版权须知》中就写明:“您知悉并同意:利用剑网3 IP系列素材创作的衍生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其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均由西山居与创作者共同享有,但您对衍生作品的使用需严格遵守本《须知》第一条之约定,同时,您同意授权西山居就衍生作品享有全球范围内游戏行业的免费、永久、独家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或与第三方一并就行生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等,并有权将行生作品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展示、再授权、分授权等。未经西山居书面许可,您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对衍生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二)方案二:收集制作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证明作品著作权最直接的权属证据,但在缺乏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权利人该如何对其著作权权属进行举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往往会结合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同理,在游戏短剧的制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可证明其创作时间和权属的材料。
据笔者了解,短剧以创作者(以下简称导演)为主导,主要由视频画面、剧本、配音、音乐、字幕、置景、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捏脸、服装等)、美术后期等要素构成。在现实中,电视剧的导演与摄影师、剪辑师一般是不同人员担任,各司其职。不同于现实中的电视剧拍摄,在游戏短剧制作中,游戏编辑器是一个大型的素材库兼“摄影棚”,一切镜头、场景布置、角色动作、台词、分镜、环境内容通常都由导演一个人完成,短剧创作者既是导演,也是摄影师、剪辑师,还是“场助”。由于短剧导演一人身兼多职、能够完成的事情有限,一般而言,一部游戏短剧的剧本和配音都会联系专业人士合作完成,或者购买商用有版权的音乐。以《逆水寒》短剧为例,“逆水寒大宋制片厂”公众号就发布了用于《逆水寒》游戏短剧的原创短剧剧本和配音作品的有奖征集,并招募编剧、配音人员。
从笔者检索的资料来看,短剧的制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导演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2.购买剧本,或由导演自己编写剧本;
3.联系配音演员进行配音;
4.购买版权字体、版权音乐;
5.导演在编辑器中根据剧本制作动态动画,具体包括:构思分镜、在游戏素材库中选择“演员”人物建模、地图场景、游戏物品、调整环境参数、滤镜参数等,最终形成连贯的视频画面——即原始视频文件;
6.通过视频编辑软件(如剪映、PR、AE等)将视频画面与配音、配乐进行合成,并添加字幕、调整剪辑、美术后期。
短剧制作完成后,由导演上传视频至官方运营平台,并填写作品简介、价格等内容,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发表。
从上述制作流程来看,如有短剧作品维权需要,起码可以收集到如下用于证明短剧权属的证据:
1.创作完成证据:编辑器中的作品名称、导演名称、作品最后编辑时间;
2.导演购买剧本、配音、配乐、字体等商用素材的证据:购买聊天记录、付款记录、采购合同、剧本原文件、音频文件、字体文件等;
3.发表证据:官方运营平台中,使用导演账号登录查询上传、发表时间的相关证据。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短剧创作可以此为蓝本,规范和优化短剧创作流程,注重保留和收集可用于证明短剧作品权属的证据,相信定能成为游戏短剧著作权维权一大助力。
四、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前文介绍的游戏短剧侵权现状中,主要出现盗录与销售两个环节,下面笔者对该两个环节的行为分别进行法律定性分析。
(一)盗录
实践中,常见的盗录手段有三种:第一,侵权人通过外置的录像设备对播放有短剧画面的屏幕进行翻录;第二,侵权人通过内置的录屏软件对短剧进行翻录,通常借助模拟器实现;第三,侵权人通过爬虫等技术手段下载短剧视频。侵权人通过付费观看原创游戏短剧时同步采取上述盗录手段获取短剧视频,此后向他人销售,属于复制和发行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销售
销售行为可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销售者与录播者商谋分工,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按侵犯著作权罪论。二是“二道贩子”,即销售者先购买原创短剧后再二手出售牟利,该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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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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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范翘楚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