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国内经济增长的脚步放缓,许多行业的发展陷入瓶颈,资金链较为紧张。尤其是房地产建筑行业,上游开发商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传导到终端演变成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无法按时支付,很容易引发群体讨薪事件。在部分案件中,未能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甚至被当地公安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近期,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了一单业务咨询,咨询内容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关。本文特将咨询过程记录总结后,分享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咨询内容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某楼盘建设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若干施工班组的包工头。各个施工班组内,包工头管理着多名建筑工人负责实际施工。涉案项目完工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款,导致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各个施工班组相应的施工款项,进而引发了建筑工人集体讨薪,被当地列为重点群体事件。为防止群体事件扩大,该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时被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向我们咨询,是否存在定罪量刑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分析意见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来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用人单位或者实际用工者恶意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并不少见。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通过投诉举报、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效果及震慑力有限。为有效惩治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恶意欠薪行为,给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名的出现,从刑事规制的层面对欠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重拳出击,坊间也将该罪名称为“恶意欠薪罪”。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同时,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如果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及时清偿欠付的劳动报酬并弥补了相关的损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涉案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商榷空间
1.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欠付施工班组的费用是工程款,而非劳动报酬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班组的包工头与负责施工的建筑工人成立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应当根据各工人的劳动付出给予劳动报酬当属无疑议。而建筑公司与施工班组之间,往往是分包或转包的关系,他们之间结算的款项是根据事前约定的计价方式、施工进度等因素计算所得,不仅涵盖了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还包括了其他施工费用,并不是单纯的劳动报酬。此外,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并不对建筑工人进行管理,均是由具体的施工班组统筹安排他们的具体工作,他们也仅向施工班组的具体管理者汇报工作。
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过程中,得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索发包人的权利,如法院认定成立,发包人需要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文制定的初衷,亦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做的一种特殊安排,在适用上具有严格限制。如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在上述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中,发包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的地位与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实际上并无二致,同样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责任主体,似有扩大打击面之嫌。
2023年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了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为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等5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案例的主要内容是,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审查起诉阶段,蓬溪县检察院认为本案劳务用工的主体是安建公司,且安建公司未能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给被转包方,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在后续的审判中,安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在上述案例中,安建公司涉及的是劳务分包,同时确有证据证实其收到发包方劳务费后,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与本案咨询的案件情况存在一定的区别。
2.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已被认定与相关建筑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劳动报酬的直接支付主体
在题述的咨询案件中,部分建筑工人对建筑公司、内部承包人以及施工班组的包工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仲裁裁决中,确认了建筑工人与建筑公司、内部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裁决判项中,明确要求施工班组的包工头先承担偿还义务,建筑公司及内部承包人则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劳动报酬的直接支付主体仍然是施工班组的包工头,建筑公司及内部承包人系因分包关系产生的连带支付义务。
3.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并未逃避支付相关建筑工人劳动报酬,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的“恶意”要素
前述已提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相关主体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建筑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仅积极提起民事诉讼,追索开发商欠付的工程款,还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建筑工人的安抚工作,避免事态的不断扩大。同时,该内部承包人亦不存在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资金链紧张确因客观经营环境及经济形势导致。
三、结语
劳动报酬是广大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础,用人单位、雇主等主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和谐劳资关系的应有之义。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群体诉求,劳动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除了全面深入调查案件情况、寻求有效妥善的解决方式之外,还应实事求是,避免刑事犯罪打击面的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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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韩亮律师带领,多位具有丰富刑事法律实践经验的律师组成。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单位)权益保护、涉案企业合规、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等法律服务领域,能够全面分析并妥善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以精准的刑事法律服务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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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蔡泽杰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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