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立遗嘱是遗产规划的重要步骤,允许人们在去世后表达他们对资产分配的愿望。我国继承法并未禁止夫妻共同制定遗嘱,在某些情况下,夫妻或伴侣可能会选择创建共同遗嘱,对其共同财产作出明确的处分。然而,由于我国《民法典》继承篇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共同遗嘱进行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共同遗嘱的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共同遗嘱是否生效?若生效,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下面我们围绕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案例:(2019)苏09民终4085号
1.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2日,杨某甲与陈某甲共同拟定一份遗嘱,将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滨海县城京华苑的房屋遗赠给三个孙子女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2014年,陈某甲去世。2015年,杨某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京华苑的房屋及另外两套房屋的遗赠,变更为归其个人所有。
2. 争议焦点
(1)共同遗嘱是否生效?
(2)一方死亡后,在世另一方能否单方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
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撤销将滨海县玉龙路西侧京华苑6-404室遗赠给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三人的遗赠协议。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陈某甲与杨某甲于2013年4月22日订立的共同遗嘱中杨某甲将涉案房屋享有份额(房屋产权一半)遗赠给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内容。
4. 本律师观点
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遗嘱继承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遗嘱自由,这份共同遗嘱的制定是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是夫妻双方均健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制定的,法律应当充分保护遗嘱自由,认定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案例中不难看出,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定了此共同遗嘱的效力,只是对能否撤销或变更的问题有不同见解。
关于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陈某甲和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支持了杨某甲撤销共同遗嘱的诉讼请求。
但一审法院忽视了一个问题:共同遗嘱中的任意变更权。共同遗嘱的制定是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双方均在世时就房屋的遗赠作出了具体的意思表示,当陈某甲去世时,属于其所占房屋份额的部分遗赠已经生效。若杨某甲撤销该共同遗嘱,则违背了共同遗嘱以个人单独遗嘱自由为基础的原则,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终改判结果为:撤销陈某甲和杨某甲订立的共同遗嘱中将案涉房屋享有份额(房屋产权一半)遗赠给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的内容,即杨某甲只能撤销属于其个人份额部分的遗嘱内容。
二、相关法律参考依据
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共同遗嘱的效力及后续处理方法,但在各机构处理了众多实践案例后,就共同遗嘱能否单方撤销或变更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相关参考规定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解答》2010年第3期第1条规定: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设立的,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及其他事务的遗嘱。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与执行,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关于遗嘱的规定。夫妻双方设立的共同遗嘱,可以由双方共同撤销或变更。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仅可以撤销或变更涉及自己的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而无权撤销或变更涉及共同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的遗嘱部分。对于夫妻双方约定不得撤销、变更的共同遗嘱、附条件的共同遗嘱,以及存在其他不适宜撤销、变更情形的共同遗嘱,夫妻一方不得单独撤销或变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和检索的相关遗嘱继承案例,本律师认为应当对任意变更权作出一定限制,既尊重在世一方个人意愿的变更,以体现对在世一方遗嘱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证,又尊重去世一方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以符合诚实信用和等价公平的民法原则。
三、结语
鉴于目前《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及一方可否撤销、变更遗嘱等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仍存在众多争议。因此,本文作者建议选择个人遗嘱,按个人意愿订立遗嘱,方便后续调整遗嘱内容。若实在想订立共同遗嘱,建议对财产内容作细分,明确共同遗嘱可否撤销或变更,以减少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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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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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胡帅、蓝淑祺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