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国企股东和民资股东合作设立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立为新高新公司和民资企业,原合作开发地块归新高新公司所有,将民资股东投入资金转为置换地块的投资款。而后由于民资企业并未依法取得置换土地的使用权,故此涉案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本案成讼后,民资企业要求国有企业及管委会承担九位数的违约金。
该案件为国有企业及管委会的历史遗留问题,我所在接受委托后,协助客户全面熟悉本案相关事实,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还原本案事实情况,制定完善的诉讼策略。本案最终仅判决国有企业退还民资企业已支付的投资款以及利息,为国有企业避免了支付九位数的违约金,并且通过该案件顺利解决了国有企业多年未解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客户在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以及财务审计上圆满完结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