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公司与商业事务领域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原告影视公司向法院起诉电视台,认为电视台在网上发布的五部影视作品存在侵权,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六十余万元。
律师在接受电视台委托,代表电视台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表达了本案中原告起诉观点中所存在的瑕疵。法院在庭前的证据交换、举证阶段初步认同我方的观点,这让原告在开庭前“知难而退”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这场诉讼案件最终以影视公司撤诉而告终,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几十万元的损失,最终的结果也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