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实践中,员工常以违规行为次数少、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单位损失为由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在此,笔者以银行员工套现进行举例分析。
说到套现,大部分人可能认为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原因是:金额少、多发常见、只要按时还款就不会被发现、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甚至认为这纯属个人行为,所以无需负有法律责任。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套现是严重扰乱信用卡管理制度的行为,有监管部门的规定明令禁止。
一、定性套现属于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规定:“三、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已经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将相关信息录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间已建立的共享欺诈信息库等措施。”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套现可能引致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严重法律后果,由此类推,银行作为用人单位时,更应当从严监管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而银行员工作为具有专业银行卡知识的从业人员,其套现行为不仅有违职业道德,是不诚信的行为,而且严重损害了银行形象与声誉,严重违反了监管部门的规定。所以银行制定关于“员工出现套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合法合理。
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单位合法解除
在司法实践上,我们通过“套现、信用卡、劳动争议、银行、判决”等关键词对现有公开的司法文书进行搜索,得出8个相关判决认为银行员工的套现行为确属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在这8个案例中涉及了4家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来自于广东广州、上海、江苏徐州、四川自贡、四川成都、广西柳州共6个地方的一审、二审法院,从案例所涉地域的广泛性、以及判决理由的相似性而言,均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我们进一步研究上述8个合法解除判决书的内容,可发现法院支持单位合法解除的主要理由有两个:1、员工自认;2、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违规套现行为。因此,银行想降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时,应当注意从这两点出发仔细搜集证据。
三、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经民主程序依法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与用工权的体现,于法不悖。但是在认定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完整性,避免因证据不足使合法解除变成违法解除。
对劳动者而言,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者义务,对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特别是该行为已经上升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时,不应抱有侥幸、挑战的心态。否则,在个人职业生涯上留下不诚信、不守法的污点,可能影响大好前途。
以上为笔者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所作的分析,供各位读者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