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互联网发展浪潮,同质化竞争越趋明显,如何在同类产品中突围而出,成为了不少公司日夜研究的课题。而最近,为了阻止竞争对手弯道超车,Soul运营合伙人则自导自演了一场“谍战大片”,可惜最后不但不能超越对手,反倒自己熄了火,并掉进了坑里,遭受法律重锤的降维打击。
案件事实
案 例
2019年7月,嫌疑人李某发现有一款名为“Uki”的APP与公司产品“Soul”功能类似。
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李某授意下属、公司员工范某收集Uki上的有害违规信息,几番苦苦寻觅却没有如愿以偿。
于是,李某开始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如果在Uki上找不到违规内容,就用自己注册的账号在他们平台上发布违规内容,然后再截图。”
随后的10月,员工范某分别用自己和同事的手机在Uki平台上注册两个账号,并通过账号发布了涉黄有害言论和图片,截图后向有关部门举报.
从2019年11月初开始,“Uki”APP陆续被主流应用商店下架,每日注册用户量出现断崖下降,造成公司运营停顿。
“Uki”的运营公司被有关监管部门约谈,告知其产品下架原因是存在涉黄有害的严重低俗内容,要求整改。
后来发现,范某的账号发布的涉黄图片在审查过程中已被平台工作人员发现,立即将该信息删除,并未发布到网上,因此该信息是用户发布后,通过自己的账号截图,利用截图页面举报。
之后公司又发现发布有害信息的两个账号都来自同一地址,且在发布有害言论图片后都迅速修改了头像,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普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嫌疑人基于对同行恶意打压的目的,在被害公司已经审核做出删除或禁言的情况下,仍通过截图自身发布的有害信息的方式,造成有害信息已公布的表象,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被害单位负责人被约谈、APP下架,商业运营陷入停滞,损害了被害单位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
【来源:21世纪经济新闻报道】
在“Soul”与“Uki”的这一事件中,Soul运营合伙人与Sou员工的主要行为是:
●Step1:使用竞品App的账号,发布有害违规信息;
●Step2:以自身发布的有害违规信息作为依据,向监管部门举报
事实上,这种行为模式并不是初次出现,早在2017年,“作业帮”员工就曾经用同样的手段,在“小猿搜题”中发布涉黄信息,因此还爆发了一轮网上口水战。而在游戏圈中,某些竞争者为了拉人,在竞品游戏中发布诋毁信息,进行内容攻击的,也并不少出现。面对风起云涌的竞争环境,相信好多公司都会感觉“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在激烈的竞赛中,如何在避免被撞飞的同时,又能避免掉坑,游戏公司需要遵守哪些竞争法则?游戏公司应如何预防内容攻击?万一成为另一个“Uki”,被恶意举报的,游戏公司又应如何面对?
被恶意举报了,可以怎么救济?
1、刑事路径:报案
对于李某、范某的恶意举报,Uki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经过了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普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授意下属通过“钓鱼”的方式收集的合伙人李某、发布不当言论并恶意举报的员工范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这一起案件,有可能是第一起因国内恶意举报竞品App被批捕的案件。
●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如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应予立案追诉。
在“Soul”与“Uki”的事件中,在“Uki”App中并不存在违规信息的情况下,李某和范某通过发布违规信息并截图信息发布记录,制造“Uki”App中存在违规信息的假象,实属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李某和范某以自身发布的有害违规信息作为依据,向监管部门举报,造成“Uki”App下架并无法运营,则足以给“Uki”造成重大损失。
目前既有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判决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所得共23个。由于刑法的谦抑性,既有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判决案例数量屈指可数,从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为已发生的同类案件数量并不多。在这23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判决中,其中有19个案件的被告,皆是通过“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誉。由此可见,互联网已成为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主要途径。
在互联网环境中,对于捏造虚伪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短时间内快速引爆舆论热点,短期内对企业的社会形象、声誉造成很大不良影响,因此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被害企业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如加害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将会面临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基于刑罚的严厉性,通过刑事路径,打击此类行为,其惩治力度无疑是最强的。
2、民事路径: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依靠刑事处罚的力量,可以痛击虚构事实的恶意举报者,但对于被害公司利益的保护,刑事处罚手段难以发挥直接明显作用。而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被影响公司能直接提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诉求,以直接要求侵权方为自身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影响的游戏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根据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故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低,给其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诋毁行为,尚存一定的举证困难。对于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现实中,实施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多是纯粹的个人主体,少有直接以公司名义对竞争对手实行恶意举报。更有甚者,幕后推手为了隐匿其真正身份,会使用虚假IP等技术处理,或者雇用职业“水军”团队。即使被发现,也难以认定行为主体从事与被害企业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体,若对行为人存在主体认定障碍,《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因此难以发挥作用。
但话虽如此,即使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存在举证障碍,游戏公司仍可以名誉权或荣誉权等民事权利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因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杜渐防萌,重在预防
在“Soul”与“Uki”的这一事件中,“Uki”正是因为玩家用户的信息发布行为,而遭受产品下架与公司被约谈的风险。假如游戏公司在一开始,就能对玩家用户的发布的不良信息进行管控的话,制止玩家用户恶意刷屏的事实发生,则游戏公司被举报成功的风险亦会大大降低。对此,游戏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用户协议约定:禁止发布不良言论
通常来说,用户协议包含两类条款。一类为服务型条款,主要约定游戏公司在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过程中,两者作为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另一类为管理型条款,主要约定用户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游戏秩序的义务,游戏公司有管理并对违反上述义务用户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游戏公司可以事先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禁止用户发布不良言论的内容。如用户违反的,游戏公司可以用户协议为依据,进行账号封停等游戏惩罚措施,以停止该用户的违规行为。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此类协议多由游戏运营商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户协商,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为防止出现效力瑕疵的问题,游戏公司应确保用户在进入游戏时已经确认了游戏公司设置的条款,且对于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进行重点标识,避免出现用户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完善屏蔽词库
为预防出现玩家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的情形,实时监控玩家用户的消息发布应属于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实时监控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故建议游戏公司可从技术监控出发,完善游戏中的屏蔽词库,一旦玩家用户发布违规或涉敏信息即可屏蔽,将内容违规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积极履行内容审查与监管义务
仅凭借屏蔽词库的技术,并不能达到完全阻止玩家用户发布违规信息的目的。在现实情况中,难免会出现“漏网之鱼”。对于违规事实已出现的情形,游戏公司应及时删除不良信息,并关注发布不良信息的玩家的行为,必要时可根据用户协议,采取禁言、封停账号等惩罚,并应保留所有操作记录。而在“Soul”与“Uki”的事件中,就正因为“Uki”积极履行玩家信息内容审核与监管义务,才能洗脱自己的嫌疑并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面对产品被下架与公司被约谈应如何面对?
面对因恶意投诉事宜被平台要求下架产品的情况,游戏公司应及时将调查结果、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如面对相关部门约谈的,应提交证明自身已履行合理的内容审查与监管义务的证据信息,及时澄清事实,避免平台下架或注册人数骤降等问题导致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