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瑞德西韦与同情给药

发布日期:2020-03-08 17:05:15浏览:

2020年春天,不停攀爬的数据,不明真伪的传言,不留余力的医者,无计可施的百姓。疫情伊始,先唤醒了沉睡17年的记忆。彼时SARS疯狂肆虐,所用且可用的治疗方法也只有非特异性抗病毒治疗、激素治疗及呼吸支持治疗。直至SARS病毒归于沉寂,也未研发出针对SARS病毒的特异性治疗药物。而之后的17年间,因无患者、无用药需求,所以除少数科研机构仍在进行基础研究外,主流药企并不再为攻克SARS花费科研精力。2019年末,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又起祸事,而我们对于此类病毒感染呼吸道疾病,尚无特异性治疗药物,可谓手无寸铁地打无准备之仗。

2020年1月31日,医学期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发表了在美国确诊的首例2019-nCoV感染患者的病例报告。患者收治初期,基本采用支持性对症治疗如解热药物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镇咳药物愈创甘油醚。患者入院第5日后其肺部X光片简称显示肺炎症状,因此于入院第6天开始给予吸氧治疗,并给药万古霉素和头孢吡肟(均为抗生素,用于治疗细菌感染),而当天的X光片检查显示其肺部感染情况与非典型肺炎相符,且身体多部位样本均呈现2019-nCoV RNA阳性。随着病程发展,临床医生决定使用抗病毒疗法,基于“同情给药制度”,在患者入院第7天使用在研抗病毒药物Remdesivir(瑞德西韦)。入院第8天,患者的临床状况有所好转,相关指标数值回升、双肺啰音消失、食欲改善,发热咳嗽症状减轻。


此病例报告一经公开,似本场战役的首传捷报,而吉利德科学公司(下称“吉利德”)的在研药物Remdesivir也被称为“人民的希望”。吉利德专攻抗病毒药物,在治疗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领域作出了过人的贡献。瑞德西韦是吉利德科学公司正在研发的具有抗病毒活性的核苷酸类似物前药,其三磷酸核苷酸产物Remdesivir-TP可以与RNA依赖的RNA合成酶(RdRp)竞争结合底物ATP,由此抑制RdRp、干扰病毒RNA合成,其在细胞和动物实验中显示出不俗的抗病毒活性。瑞德西韦此前曾作为抗埃博拉病毒药物展开新药试验,但未取得理想的试验数据。2019-nCoV冠状病毒是一种RNA病毒,同样依赖RdRp进行复制。从药理学角度,在此次疫情中,瑞德西韦或真可一战。

即使瑞德西韦可能是疫情战场上的曙光,也必须考量用药安全等因素,遵照药事管理规范将其“征召入伍”。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Ⅲ、IV期。其中,

I期临床试验为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

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

III期临床试验为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

IV期临床试验则是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

此前,瑞德西韦已在美国完成了I期、II期临床试验,但从未正式上市,仍属于在研药。同时基于人种差异、为了用药安全性和有效性之角度,我国并不直接认可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新药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之规定重新进行I、II、III期临床试验。疫情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6条规定:“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在1月31日前述病例报告公开后,我国与吉利德展开洽谈,在2月3日紧急启动了瑞德西韦的III期临床试验。

那么,在研药瑞德西韦为何在美国的首例新冠肺炎病例中则得到了更即时的应用?相关的法律依据为“同情给药制度”,即特指对于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患者,在不能通过现有药品或入选临床试验来得到有效治疗时,可以申请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未经上市许可的试验用药物,旨在保护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平等对待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有《21世纪治愈法案》、《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以及美国食药局颁布的《以治疗目的的试验用药同情使用相关问题解答指南》、《有关试验用药物收费的相关问题指南》等。

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2017年12月首次明确提出“同情给药制度”,并公开《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同情给药定义为“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允许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使用尚未得到批准上市的药物给急需的患者,目标人群是患有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需早期干预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而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无论是申请模式、审批标准,都似乎较国外的同类制度更为谨慎与严格,须充分考虑目标人群拓展用药的急迫性,现有治疗手段是否穷尽,拓展临床试验药物初步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以及拓展用药对该药物正常注册进程之影响。


《征求意见稿》是我国就同情给药制度发出的声响,是令人欣慰的进步。但后续我国尚未正式颁布相关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从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在同情给药制度上仍是一片空白。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已在短期内作出响应,但在日后长久的医疗健康领域,对于单个或低数量重症、绝症患者的拓展性同情给药的处理方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依旧任重道远。

医学常与生死相伴,牵涉其中不止法律,还有人文学、伦理学。但仅论医学本身,其须遵循自然规律,医学的进步所倚靠的是冰冷的数据和影像,以及不掺杂情绪的记录和判断。或许我们应该给医学多一点理性,给疾病多一点敬畏,给相关管理制度的落成多一点耐心,更应从小事开始,给医务工作者多一点尊重。

致敬所有医者,感谢逆光行走,感谢赴汤蹈火!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