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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布局篇:商业秘密管理

发布日期:2020-03-20 18:00:43浏览:

广悦律师事务所疫情期间的企业解压专题——知识产权布局篇,助您在疫情期间足不出户地完成企业价值提升,从知识产权角度实现盈利。本期旨在介绍商业秘密管理布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其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秘密性

秘密性,指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处于非公开状态。公开的信息,一部分为可以自由使用、不由任何人垄断之信息;另一部分是基于其他法律获得授权的权利基础,例如基于《专利法》通过公开换取保护的信息。只有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才有给予商业秘密相关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秘密性是一种消极要件,较难举证。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相关侵权证据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举证责任的倒置,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目前对于价值性的衡量没有固定标准,能够直接变现的信息必然具有价值性,但某些未公开的信息,可以维持生产经营的运转,也可能具有价值性。价值性所指向的利益和优势可以是直接的、现实的,例如客户渠道、客户名单设计方案、营销方案;也可以是间接的、潜在的,例如失败的项目资料和实验数据,其可以通过缩小技术方案的范围或者帮助经营者调整思路来降低企业成本,由此实现其价值性。


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保密规则、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涉密信息采取加密、加保密提示、限定知悉范围、控制接触人群等措施等。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匹配。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大、获取的难度越大,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越严格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但其没有申请、注册、登记、授予等行政程序,只要企业能够证明其所持有的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即构成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然也会成为此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所述三个要件中,秘密性,即该等信息是否为公众知悉,是相对客观的判断标准。而对于另外两个要件,权利人的能动性可以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可以通过公司的管理制度来进行主动布局。例如保密性,公司文件中的“严格保密、禁止外传”水印,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都属于法律认可的保密措施;而对于价值性,可以以公司或相关产品所获荣誉来证明,这需要公司培育其商誉和产品的知名度。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监控体系,通过良好的企业管理策略来确保相关信息初步符合价值性和保密性,如发生纠纷则尽快进行对秘密性的判断并收集证据,有利于在维权中取得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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