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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09-02 16:45:25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

2. 深圳人大常委会: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

3. 深圳人大常委会: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明年3月起实行

4. 贵州省税务局:国税总局部署督查,关注“所得税核定征收”

本期你问我答:

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15%个税优惠?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施行【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2020年9月1日

划重点

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税目税率:资源税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资源的税目税率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3、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税额:

(1)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

4、纳税地点: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6、纳税期限: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深圳人大常委会:允许在深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8日

生效日期:2020年11月01日

划重点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简称“《条例》”)的解读,《条例》对近年来深圳确立的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体制机制、产业布局、载体建设等进行固化,部分制度设计变通国家法律规定,为国内率先规定,涵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创新环境等方面,是一项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的全链条法规。其中亮点包括:


1、建立全过程创新生态

《条例》规定“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进全面创新”,将建立形成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写入条例,作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要途径。


2、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

《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保证财政持续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3、构建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机制

为了更好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条例》规定“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同时,将“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创设性的规定该捐赠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4、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条例》变通了《专利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试点”赋权变为“应当”赋权,在国内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5、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

大多数科技企业创业时缺少资金支持,注册资本比较小,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对此,《条例》借鉴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的做法,变通了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科技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三、深圳人大常委会:深圳个人破产条例通过,明年3月起实行【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2021年3月01日

划重点

1、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2、如何申请个人破产?

《条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3、破产债务人受到哪些限制?

第一,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5)旅游;(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二,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4、什么是豁免财产制度?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1)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同时出于公平考虑,设定了第二款,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即“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2)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管理人负责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如何避免恶意逃债?

《条例》仅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四、贵州省税务局:国税总局部署督查,关注“所得税核定征收”【关注指数:★★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0年08月25日  

划重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督查的范围包括“所得税核定征收”情况。“(一)税收执法督察方面 重点督察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各项措施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依法组织收入原则落实、增值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地方税收管理(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稽查、票证管理等情况。”


你问我答


如何享受海南自贸港高端紧缺人才15%个税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的特点

一是优惠力度大。香港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17%,新加坡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为2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最高达45%,经营所得税率最高达35%,而海南实际税不超过15%


二是优惠范围广。目前在国内部分区域实行的针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个税优惠政策,范围仅限定于境外人才,海南自贸港个税优惠政策没有限定人才来源地,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同样适用。


哪些人可以享受15%个税优惠政策?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单位签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人才不作要求。


高端人才的具体范围?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第一,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第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紧缺人才的具体范围?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目录适时更新)。

暂行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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