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2-01 21:45:50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 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3.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推出25条硬核举措,支持广州“四个出新出彩”

4. 珠海横琴税务局: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


本期你问我答: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个税处理有何不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划重点

200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施行,填补了中国大陆与香港在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空白,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也面临着无法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2020年11月27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正式签订,对实践中争议较大或关注度较高的三个问题给予了正向的规定:

1、两地仲裁裁决执行前,均需经“认可”程序。原《安排》规定:“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相比较《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及公约第三条明确执行前的“承认”环节,《安排》从文义上容易被理解为免去了香港与大陆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环节。但《补充安排》第一条明确“《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统一了司法实践中的执法尺度。

2、改变不得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原《安排》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数额”。《补充安排》第三条对此作出了修改:“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区均有住所地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应对方法院要求,两地法院应当相互提供本方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确定的数额。”

3、明确仲裁裁决被认可之前,申请人可申请保全。《补充安排》第四条规定,在《安排》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申请并按照执行地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二、广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20〕43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0日

划重点
1、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各地要从资质条件上守住规范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把好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要求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加强劳务派遣用工指导监督。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劳务派遣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工作岗位和用工比例,依法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落实同工同酬分配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相关福利待遇等权利。

3、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对于目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正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如根据单位实际仍需用工的,可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与劳动者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4、厘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边界。各地要防止借“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规避劳务派遣规制,积极防范“假外包、真派遣”。要紧紧抓住劳动者在谁的监督指挥下从事劳动关键环节认定“假外包、真派遣”,如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进一步深入调查双方是否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在外包的业务方面,发包方对劳动者的工作业务量、内容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指挥管理;在对劳动者管理方面,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日常考核与处罚等与劳动者相关的事项由发包方监督管理;在劳动纪律方面,劳动者需遵守发包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对“假外包、真派遣”的用工行为,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三、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广州“四个出新出彩”,推出25条硬核举措【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支持广州推动“四个出新出彩”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实施意见的函

发文日期:2020年11月19日

划重点
《实施意见》包括创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机制、优化耕地保护利用模式、完善土地供应与土地市场管理、加快推动“三旧”改造、培育壮大海洋经济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七大方面。部分重点内容包括:

1、支持广州市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探索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适当整合地铁车辆段等轨道交通场站本体工程及周边用地,对于地铁车辆段上盖等需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住宅的,单宗用地面积可以超过20公顷

2、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政策和管理机制。为促进产城融合和产业园区整体开发,依照控规对包含工业、商服等用途且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规划地块整体出具规划条件,分用途评估地价,按宗地拟定出让方案后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3、支持广州完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管理机制,依托信息技术优化标图建库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4、在旧村庄改造中,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的零星用地,用足用好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现有政策。

5、支持制订土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分层供应政策,探索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6、支持试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按“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完成投资总额25%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先行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珠海横琴税务局: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2日

划重点

自2020年11月16日起,横琴新区登记的公司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涉及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应先到横琴新区税务局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申报后,再向横琴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办理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业务时,横琴新区工商局将查验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对未依法完成相关纳税申报,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横琴新区工商局不予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你问我答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个税处理有何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其持有的是合伙企业份额,并非股权转让,其体现的是原合伙人退伙、新合伙人入伙的形式。那么,合伙人退伙或份额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11月24日官方回应可知,两者处理方式并不一致:


第一,合伙人退伙,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