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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2-09 15:30:24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本期你问我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划重点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划重点
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一、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二、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划重点
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规定,制定《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二、应予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三、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以下资料及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二)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四、已办理船舶退税备案的运输企业,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情形,不再符合财税〔2020〕41号文件、财税〔2020〕52号文件退税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自条件变更之日起,运输企业停止适用船舶退税政策。

五、运输企业船舶退税的申报期限,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六、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船舶退税;已用于船舶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四、国际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124日

划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


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你问我答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加计扣除的部分是否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热点问答公布了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热点问答,对加计扣除的部分是否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作出了回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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