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政策速览: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本期你问我答: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四、国际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
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热点问答公布了关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热点问答,对加计扣除的部分是否仅限于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作出了回应。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计算全部销售额时,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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