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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2-16 19:45:12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

3. 广州市住建局: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

4.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市开发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本期你问我答: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常见情形,您都了解吗?

一、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7日

来源:国务院

划重点

三、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加快建立健全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多领域社会规范,强化道德规范建设,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以良法促进社会建设、保障社会善治。

(八)完善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完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全面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方面立法。

(九)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四、加强权利保护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效维护各类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主体要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机制。健全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涉企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不断提高。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和营商环境建设,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

(十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加大涉民生案件查办力度,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完善律师制度。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健全案件纠错机制,有效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

(十五)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加强对欠发达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大力推广运用远程网络等法律服务模式,促进城市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辐射,有效缓解法律服务专业力量不足问题。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制定出台法律援助法,保障困难群体、特殊群众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准化,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划重点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按月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已征收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地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其他地区有关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事项,待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七、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八、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九、各地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三、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来源:广州市政府

划重点

五、项目建设审批“零成本”。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岩土工程勘察、委托监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相关事项费用,由政府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一)将地质勘察报告纳入土地出让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动公开存量工业产业区块地质信息,新出让工业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或土地收储部门委托勘察单位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勘察报告在土地出让时免费提供给企业。推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自有土地项目或主动公开的地质信息初步勘察深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二)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鼓励企业采用内部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企业可通过聘请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内部监理, 企业应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保险的方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三)取消企业委托开展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意见不作为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条件,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前开展全覆盖检查,检查意见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免于办理设计方案审查,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免于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市联审平台推送施工许可信息至水务部门或排水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简易低风险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办理,企业申请并联审批后,由市联审平台同步推送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证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通过市联审平台共享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公安部门同步开展门牌核准工作,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一并发放门牌号码,各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一、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政府验收和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联合验收中一次性完成,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除外线工程规模大、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在工程竣工时同步完成接入服务。联合验收通过后,同步发放联合验收意见书和门牌号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单独出具备案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联合验收结果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5日

文号:穗埔商务规字〔2020〕3号

划重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省、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或机构,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


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若其销售与区内原有企业产品无关或原有企业产值正增长的,不属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分拆业务。


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奖励,但其延续存量企业申请奖励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的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区外公司2家以上(即区内申请总部企业1家,区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总企业数3家以上);


(二)各类别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批发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零售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5.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6.工业企业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第六条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项目落户奖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世界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四)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五)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为准,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验资报告为准(以美元以外币种出资的,则以出资当日汇率换算成美元;外方实缴注册资本还应纳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计)。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规定的企业按当年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20%、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满足:

1.批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3.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5.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二)上述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


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分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两个部分,取企业扶持年度的前两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值作为基数A,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B。


(一)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正增长),则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A×20%+(B-A)×60%。


(二)若B≤A(即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前两年度最高值负增长或者不增长),则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则经营贡献奖计算公式:B×20%。


第十一条 第十条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其迁入前一年营业收入已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个入统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显示区划为黄埔区的首年)的营业收入对比迁入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且该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三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达到上述条件,视为满足条件。首个入统年度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人才奖),第二、三年同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其当年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长低于10%的,则后续年份不可享受本条奖励。



你问我答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常见情形,您都了解吗?


自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来,纳税人在抵扣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容易产生疑问的情形,例如飞机票的退票费是否可以抵扣?非公司员工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本期小秘书将为大家梳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几个常见问题。




公司某员工于今年乘高铁出差,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的两张高铁车票。是否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司取得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邀请讲课专家来培训时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公司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时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同时,还需将进项税额填入本表第10行"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栏。


声明:

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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