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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丨每周政策热点

发布日期:2020-12-23 10:50:59浏览:


本周政策速览: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3. 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

4. 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十大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2020年版)


本期你问我答: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个税预扣预缴政策有哪些变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0日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划重点

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1日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划重点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的通知【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期日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划重点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十大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系列指引》(2020年版)【关注指数:★★★★


文件名称:广东税务发布十大重点领域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

发文时间:2020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划重点

为推动广东科技创新强省建设和培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解决全省产业发展“缺芯少核”和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大装备受制于人的瓶颈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发力点,率先以技术领域划分,通过梳理业务事项、明确政策依据、建立工作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代工程技术、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10大重点领域研发费推出针对性税收政策指引。具体目录如下: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0年版)

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三、绿色低碳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四、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五、数字经济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六、新材料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七、海洋经济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八、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九、现代工程技术领域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十、半导体及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研发费税收政策指引(2020年版)


获取具体指引的路径:
https://mp.weixin.qq.com/s/nuyC54BF8fJ5JLV0MZ6NGQ


你问我答


2020年即将过去,2021年马上到来,随着个税的改革,新的一年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政策有哪些变化?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变化是怎样的呢?




适用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类型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等类型的居民个人,可按照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也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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