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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周报

发布日期:2020-12-29 17:25:20浏览:




投资并购专栏



本专栏是广悦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与税务部重磅推出,由投资并购与税务部合伙人、资深律师、顾问主笔,内容涵盖投资并购领域新政和热点动态的法律周报、投资并购中热点问题的深度解读、投资并购实操经验分享、投资并购中涉税问题等专业文章。我们致力于为房地产、金融、医疗健康、互联网科技等行业客户提供投资并购服务,发挥团队丰富的投资并购经验和税法专业优势。专栏的设立,旨在分享经验、专业交流、关注热点、互助合作。期待与大家在投资并购领域的交流和互动!


一、时政速递


1、刑法修正案获通过明年3月施行,信披造假最高判10年

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获审议通过,补齐了制度短板,证券法与刑法共振。A股将迎来“双法合一”时代。证监会官网当日显示,下一步,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修正案几大要点备受关注:


一是违法违规的处罚金额大大提高,个人罚款无上限。比如欺诈发行对个人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信息披露造假将责任人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二是将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三是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刑事追责。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最后是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央行等部门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是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


三是细化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证券法》,明确了二十二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


五是规范特殊状态下的信息披露。结合市场最新发展情况,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弥补了此前这方面的信息披露短板。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明确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内部各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债券市场统一执法适用。


《管理办法》的发布,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完善债券市场法制,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又一重要工作成果。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有助于强化投资者保护,有助于健全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3、央行公告称完善现券做市商制度提升流动性,并明确“九不得”禁令行为

12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做好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双边报价商行政许可审批后的制度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法》,央行发布《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的发布,是提升市场流动性水平、完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动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制度,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央行在新闻稿中并称。


现券做市商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境內金融机构法人。做市业务是指通过持续向市场提供现券双边买卖报价、回覆市场询价请求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的行为。


与此前不同的是,此次文件除了明确做市商权利义务外,还提出了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九不得”行为,包括不得操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市场公允价格形成、不得利用內幕信息进行决策和交易、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投资者信息、不得通过不当利用做市业务信息等向自身或者利益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等。


此外,在做市业务监管方面,公告还明确,央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做市业务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进行自律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定期对做市业务开展评价,并向市场披露评价结果。

4、新增127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来了

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修订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12月28日对外发布,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的总条目增加了127条,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


2020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为1235条,与2019年版相比增加了127条,修改88条,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480条,增加了65条,修改51条;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755条,增加62条,修改37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强链补链,在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级氢氟酸、特种玻璃纤维等条目。在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高压真空原件、特种阀门、特种轴承等条目。在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集成电路测试设备、激光投影设备等条目。


围绕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领域,新增或修改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研发、区块链技术开发等条目。在商务服务领域,新增高端装备维修、数字化生产线改造与集成等条目。在现代物流领域,新增或修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社区连锁配送等条目。在信息服务领域,新增在线教育、在线医疗等条目。


围绕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地区。在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新增农产品加工、旅游开发等条目。在河南、陕西、广西等省区新增医疗器械、防疫防护用品等条目。在湖北、四川、重庆等省市新增半导体材料、石墨烯等条目。在辽宁、安徽、湖南等省份新增职业院校条目。在海南新增商贸、航运、金融等相关条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12月28日公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不但扩大了外商投资的范围,还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总体看,对于我国进一步稳外资会起到重要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了免征关税、减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使用等方面。


在免征关税方面,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实行免征关税政策。


在减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和海南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土地使用方面,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5、银保监会出台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责任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12月25日对外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


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责任保险经营行为、促进责任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加大监管力度,指导保险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6、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谁来监管?怎样加强监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规定,并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划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是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办法》注重厘清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代理销售机构(产品销售方)之间的责任,要求双方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四是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责任,要求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机构和员工两个层面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体系,持续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理财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记,要求代理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易情况以及销售人员信息依规进行登记。


二、投资并购大事件


1、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蚂蚁集团

12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约谈了蚂蚁集团,主要说明了目前的四大问题以及5大整改要求。

2、阿里巴巴:公司的股份回购计划总额由60亿美元增加至100亿美元

12月28日,阿里巴巴公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已授权增加本公司的股份回购计划总额,由60亿美元增加至100亿美元(‘股份回购计划’)。该股份回购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至2022年底)。本公司已于本季度开始执行该股份回购计划。

3、既违规代客炒股又承诺“刚兑”,江海证券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12月28日,黑龙江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披露,彭世伟在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有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4亿"血本无归"!安信信托承诺刚兑,却被法院判无效

12月26日,*ST安信发布公告,是关于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的进展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信信托公司和高速财务公司双方依据《信托合同》建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通过其后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改变了《信托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的规定,应属无效。

5、三只松鼠遭IDG资本减持逾400万股

12月23日,三只松鼠(SZ:300783)披露提示公告,股东NICEGROWTH LIMITED及其一致行动人GAO ZHENG CAPITAL LIMITED合计已减持上市公司股份4009962股,减持比例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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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得视为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行为及因此带来的后果均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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