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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炉的《太极熊猫》游戏诉《花千骨》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判决令人瞩目,3000万的损害赔偿金刷新了网络游戏领域判赔金额记录。而在这份近五万字的判决书里,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判赔金额,还有该案中法院对游戏玩法规则的保护。
本案中,原告苏州蜗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是被告游戏全面抄袭了《太极熊猫》中的游戏界面及装潢设计和其他元素,包括《太极熊猫》的核心元素,也就是“游戏规则”。
这并不是业内第一例涉及游戏规则玩法的案件——在以往的案件中,游戏中的玩法规则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在暴雪公司诉上海游易侵犯《炉石传说》著作权一案中,暴雪公司主张游戏中的卡牌和套牌的组合等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虽然也认为上海游易抄袭暴雪公司游戏规则和玩法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但也鉴于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并不延及思想本身,而认定该抄袭行为但并非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不过,在《花千骨》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通过保护玩法规则具体呈现出来的表达,实现了对游戏规则的保护。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范围应排除思想。
法院认为,区分游戏中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应当要看这些玩法规则是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描述,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玩赏体验,而后者因为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可作为表达。例如,法院认为以下的设计就属于思想部分,不应由作者垄断独享。
法院认为图示的游戏内容不应由作者独占享有
但同时,由于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落实了详尽的玩法规则,法院通过类比电影创作过程中利用分镜头剧本摄制、传达剧情的过程,认为这些游戏布局构成了作品的表达。
(二)确认著作权保护范围时,还应当将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排除。
例如,法院认为手机游戏因其屏幕空间、玩家操作习惯所限,在主界面常用设计中会出现下排多为功能区按钮、左右两侧为竖排按钮这样的布局,在战斗界面常用设计中会出现左右下方分别为操纵摇杆、技能键的布局,故该部分内容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原告并不能就这些设计享有独占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不能就上述左右下方分别为操纵摇杆、技能键的布局享有独占的著作权
在《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游戏一案中,《花千骨》游戏在开发时依托于同名电视剧授权,已经在美术、音乐、动画方面进行了再创作,玩家们从外观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二者的不同。然而,法院在对原被告的游戏进行了大量的比对后,还是最终认定“《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
判决书中甚至提到,原告蜗牛公司指出“其设计的《太极熊猫》‘炼星’界面上,主体部分的八卦图8个圆圈中实际只使用了下面两个圆圈,真正可以点击的只有最下方的一个,整体画面大部分被浪费,此为其界面设计上的失败之处,但《花千骨》游戏中亦复制了该设计”。
《太极熊猫》的炼星系统界面
《太极熊猫》诉《花千骨》游戏侵权一案对游戏玩法的保护,无疑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有着积极的意义。综合上述讨论,我们也倾向于得出以下结论:
(一)如果游戏玩法规则具备具体的表达形式和足够的独创性,则有可能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得到保护。
比如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蜗牛公司不能就《太极熊猫》的某个玩法系统规则本身享有垄断地位,但是由于原告主张作品比对的范围已经具体到了游戏界面基本布局、内容和被详尽描述的具体玩法,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二)如果参考其他游戏的玩法规则超出合理范畴,甚至达到复制、照搬的程度,即便在美术、音乐、游戏主线剧情上进行“换皮”,也不能完全规避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在本案中,《花千骨》游戏在开发时依托于同名电视剧授权,已经在美术、音乐、动画方面进行了再创作,但仍然被法院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该判决并不会导致游戏行业玩法规则的垄断局面。
由于本案涉及对游戏玩法规则的保护,因此判决书出炉时曾有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游戏行业玩法规则的垄断局面。而事实上,我们仔细研究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论述就可以发现,法院还是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并明确排除了游戏规则中的思想部分以及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等不具备足够独创性的部分。
不过,现在该案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可能还会有后续的二审。对于二审法院是否会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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