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终端的普及以及ABC技术、区块链等互联网高新科技的急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日常人际交互得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留痕。而当面对争议时,如何实现此类易篡改新型证据的固定、保存,已成不容忽视的重要议题。在传统公证机构公证保全以外,由法院直接认可的、经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处理过的或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电子数据,其客观真实性又是如何呢?本文试图结合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常用的电子数据存证形式予以分析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注:下列分析为调研后的列举式分析,不当然囊括实务中所有存证情况)
通过威科先行、北大法宝、无讼、iCourt等数据库,截止2021年1月11日,检索出全国范围司法裁判中涉及电子数据存证的案例共计364件。从2018年的只有4件到2020年高达259件,相关案例增长幅度惊人(见Alpha生成图示一)。
△图示一
互联网数据、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智能合约、平台经济法律服务系列
△图示二
在被告无相反的、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反驳的情形下,对于电子数据加盖有可信时间戳认证,法院倾向对该目标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直接予以认可。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平台由重庆易保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山西)渝信公证处共同完成并运营,获取的电子数据文件,生成唯一数据指纹和全局监督摘要,可对证书及附带电子数据进行验证,可查看易保全取证系统技术说明等内容。在三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4367号、(2020)京0491民初16081号、(2020)京0491民初16082号民事判决对原告采用易保全形式进行证据保全,根据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记载可以查看相应的技术说明和取证原理并进行验证,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或说明取证的不合法和不真实性,确认了该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基于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自主开发的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对原告提交的“IP360”取证的数据保全证书中指明的涉嫌侵犯肖像权的截屏网页的真实性予以直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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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0317号、(2019)京0491民初33620号民事判决中原告主张被告文章配图侵犯其肖像权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其后,法院通过法院区块链存证验证显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与区块链存证文件一致,认可目标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原告提供中金金融认证中心出具的数字签名认证报告,证实了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法院予以认可。
感谢公证处和互联网法院的小伙伴们及各存证平台客服等工作人员提供的宝贵意见。没有她们,这篇文章无法完成,也欢迎各界专业人士指正不足。本文所含大小错误皆在笔者,整理分享的贡献归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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