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常有客户单位询问:“我单位收到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扣留、提取款项,应该怎么办?”“我单位并非案件当事人,是否不需要理会这些文书?”对此情况,收件单位作为案外人,是否需要按照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履行,还是可以对此置之不理?如果置之不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对此一一解疑释惑:
1.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且由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4.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5.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向上述权利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6.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企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7.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8.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收入,或者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查询身份及财产信息、协助现场检查勘验等事项,该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执行文书办理。
1.对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文书时,误以为其并非被执行人不受该协助执行文书约束,将其置之不理,甚至拒不接收文书,最终却收到了法院开出的罚款决定书。例如,在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所在的广州市XX合作社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在广州市XX合作社的分红收入。但是广州市XX合作社社长郭某拒绝签收上述法律文书,经执行人员向其进行释法说明并告知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法律后果后,其仍拒不配合签收法律文书。最终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105司惩2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郭某罚款10000元。
2.对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文书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他人转移应当扣留、提取的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其应当在转移财产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0.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51.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例如,在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宜兴XX水厂、宜兴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向XX镇政府、指挥部发出(2019)苏0282民初603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停止向江苏XX公司、宜兴XX水厂、宜兴XX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60万元,查封期间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1年5月22日。但是在查封期间,江苏XX公司分两次领取了相关领款,且均有XX镇政府、指挥部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支付。最终人民法院向XX镇政府、指挥部发出(2020)苏0282执恢782号责令追回被转移款项通知书,责令XX镇政府、指挥部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403715元,并将该款交存本院;逾期不追回的,将裁定XX镇政府、指挥部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XX镇政府、指挥部及相关负责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3.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对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文书时,务必谨慎对待,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按照执行文书要求履行协助执行事项,切勿以身试法,避免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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