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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企业并购实务之法律尽调要点

发布日期:2021-06-07 17:25:11浏览:



问题的提出】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芯。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一直高度重视我国农业的持续自主发展问题,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提出,要打好种业翻身仗、继续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可见,随着农业持续稳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被国家提升至战略地位,种业极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风口行业和投资热点。作为农业的基础性核心行业,种业由于研发和培育繁殖周期长、技术投入要求和产品研发壁垒高、易受到自然灾害和政策风险影响、行业内企业多赛道角逐等因素而极具其行业特殊性。笔者基于团队近期处理的种业投资项目,对种业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和经验总结如下,仅供各位读者参考和批评指正。

 

【摘要】

世界种业现阶段已逐渐向“常规育种+生物技术+信息化”方向发展,我国种业也进入以自主创新为内核的阶段,近年来,随着国内资本对种业企业并购重塑的进程逐步加快,企业依靠外部资本的力量壮大步入竞速阶段。本文基于种业产业的行业特点和法律特征,立足企业历史沿革、业务独立性、育繁推业务模式、监管体制和运营资质、农作物品种审定等五大视角,对种业企业尽职调查过程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剖析,旨在为行业投资者或法律从业同行们提供些许思路。



第一部分 种业企业的行业特点



一、企业市场化发展时间较晚,存在产业分散、存量博弈的情况


2000年《种子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种业行业正式进入市场化发展的阶段。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要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由此,2006年后各地的种业企业开始加速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中剥离,种业也进入了公司化运营和自由竞争的时代。但相较于国外,我国种业以自主化和商业化运营模式发展的时间较晚,行业呈现南北地域特征,南方企业多以水稻种子为主,北方多以玉米、小麦种子为主,产业集中度不高,加上农作物品种具有更迭速度快、育种周期长的特质,目前我国种业企业的品种研发能力和育种技术呈现参差不齐、存量博弈的局面。


二、行业整体趋势向“育繁推一体化”,但种子培育、生产、销售链条较长,育产条件要求高且下游对散户的销售多现金收款


2016年施行的新《种子法》在实体建设和合作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了制度保障,完善了我国种业企业的创新体系,对种业企业向“育繁推一体化”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所谓“育、繁、推一体化”,即种业企业的主营业务包含了农作物品种的研发、繁育和销售推广全过程,考虑到农作物品种的生产需要经历播种、插秧、抽穗扬花等过程,周期长且人力和资金投入量大,一方面,对于企业主营的品种,种业企业在生产端一般采用“委托代种+回采”的模式,委托代种即企业不自行大规模繁殖种子,而是将自己培育出的品种交大种植户或村联社进行种植,在销售端则主要采用“县级经销商-乡镇零售商-农户”的分销模式;另一方面,对于兼营的产品(例如以水稻种子为主业的企业可能兼营一定比例的玉米、蔬菜种子),种业企业一般会直接销售至散户,此种情况下会出现现金收款的情况。



三、农作物品种上市前需经审定,品种审定的程序严格


种子品种的选育是农业产业最具含金量的环节,通常来说,一个种子新品种从选定、培育、通过审定至推向市场推广销售,至少需要6-7年的时间,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农作物品种审定相关规定的上位法为《种子法》,《种子法》要求,“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国家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由此可见,农作物品种在我国审定制度严格且品种监管具有地域性,通过审定并获取审定证书是企业自行培育农作物品种并上市推广的必经路径。




第二部分 种业企业的监管规定


目前,我国种子行业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中,国家层面已出台了涵盖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笔者此处仅对部分主要的法律法规列示如下: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2003年7月8日

主要内容:规范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2005年3月10日

主要内容:规范种子管理机构及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抽样、检验、公布检查结果及处理等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时间:2014年7月29日

主要内容: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品种权的授予条件、品种权的申请条件与受理流程、审查与批准程序、品种期限等作出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

颁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主要内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及对外合作等规范


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2016年7月8日

主要内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核流程、核发和监管要求等规范


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颁布时间:2016年7月8日

主要内容: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设立、品种审定申请和受理、品种试验、审定与公告、监督管理等规定





第三部分 法律尽调核查要点



基于以上种业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监管规定,笔者将从以下五大视角对种业企业的法律尽调要点进行阐述。


一、企业改制的历史沿革审查


由于种业企业可能存在校企改制或国有企业改制的背景,企业的历史沿革是法律尽职调查中重要的一环,需要对企业改制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批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核查。


如前所述,2006年后种业企业进入了大规模改制的时期,因此,核查改制文件是否齐备、改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企业历史沿革审查的重要部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企业改制需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上报方案等一系列的程序,并最终以获取有关部门的批复作为企业改制的基础。



需要提示各位读者注意一个小插曲,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年发布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意见》第二条要求“鼓励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农业部也在其后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脱钩范围的种子企业,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企脱钩。逾期未完成事企脱钩的种子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并即注销;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是否脱钩联系起来,江苏省也于2015年发文予以响应。但据笔者对广东省相关规定的检索情况,广东省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意见的通知》中并未强制要求种业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脱钩,而是要求推动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在资源、人才、技术等方面紧密合作,促进种业资源、人才、技术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建立科研人员与机构在种业科研成果方面的权益分享机制,调动种业科研人员积极性。且据笔者向广东省农业厅相关部门咨询,因企业未脱钩而不被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能性目前较低,但考虑到种业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是大趋势,企业如果存在上述合作情形,必须向建立相关的科研合作机制和权益分享机制改进。


另一方面,如果是校企改制类型的企业,则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改制方案需经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学校批准。另据笔者向某产权交易所咨询得知,根据财政部32号令要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目前也存在国资监管部门将部分审批职权授权至教育部门,并由教育部门进行统一批复的情形,这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种业企业的业务独立性审查


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业周期一般会呈现区试审定期、示范推广期、增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五个阶段。随着育种技术水平的提高,作物新品种不断出现,加之同行业之间竞争激烈、推广方式不断更新、新品种和技术更新换代加快,种业企业的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考核企业未来成长性的重要标准。


一般而言,种业企业的业务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业务对股东的依赖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经培育审定和授权后,其品种权即为育种单位享有,如果品种优质,需经育种单位进行品种权许可后,其他育种主体方可繁殖、销售该品种。考虑到大部分种业企业存在改制历史,如果科研院所或高校仍为企业的股东,该企业的品种权可能对科研院所或高校依赖程度较高。具体而言,是由科研院所或高校的科研中心研发培育出亲本种子后,由该种业企业承接亲本种子进行规模化试种,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同时兼职高校或科研单位的主要科研人员。这种情况下,尽管种业企业已经改制,但其靠自身进行品种研发和培育的能力不强,对股东的科研技术、人员、成果等具有依赖性,这可能会对交易的定价产生一定影响。


(二)资金对财政补贴的依赖程度


财政补贴比例高是种业的另一特征,也是农业项目的特点之一。由于绝大部分的种业企业拥有试验田基地(一般为租赁集体土地)和种子存放基地,且可能为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实验基地,因此需要充足的科研经费,会承接一定数量的国家、省、市的科研课题。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除了需要对企业承接的财政补贴课题或批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还需对每年度企业承接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量和企业当年度的现金流情况、收入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财政补贴占资金的比例过高,靠自身业务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企业是否已取得核心资产所有权


由于企业改制之前,其资产可能存在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混同的情形,例如,在笔者经历过的项目中,企业的办公场地并未和高校区分开,而仍由高校下属的资产公司无偿提供使用,存在混同的情形。因此,为评价种业企业业务的独立性程度,需重点对企业整体改制后,是否对农作物种子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所需的设备、厂房、土地、商标等主要资产拥有所有权,是否已办理完毕全部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进行核查。



三、种业企业的生产端、加工端和销售端审查


种子行业的生产和销售具有强烈的季节特点。以广东为例,广东省位于长江以南,水稻种植分为两造,早造种子在每年十二月份至次年三月份为销售高峰,晚造种子在每年七月份至九月份为销售高峰,而种子整体育种和生产周期较长,很可能存在存货积压的情况,且容易受到国家政策调控、商品期货价格调整和市场竞争风险的影响。


一般而言,国内的种子行业链条一般可分为生产端、加工端和销售端。由于种子的繁育需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大部分的种业企业会选择将种子的批量生产外包,即将选育后的品种在企业的试验田基地完成少量试种和繁殖后,按照企业当年的制种计划,将种子交由上游的制种单位代为批量繁殖,企业再以采购的形式将种子进货至存放仓库进行加工,最后包装成袋出售。在下游销售端,企业则采用分销(主营品种)或者直销(兼营品种)方式销售。


在分销模式下,销售的终端是零售商,此时需重点对企业的零售商出货、对账、应收账款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核查,若企业不能保持对经销商的有效管理,则可能出现因经销商自身管理混乱而导致的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与经销商发生纠纷等情形。


在直销模式下,销售的终端是散户,此时极可能发生现金收款导致收入、利润认定不真实的情况,此时需核查企业是否已针对现金收款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对现金收款的比例进行风险提示。



四、种业企业的资质证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应依法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业企业经营必需的资质证照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否则无法进行种子培育、扩繁、生产和销售。此外,某些种业企业可能同时兼营少量大米、玉米或者小麦成品的销售业务,因此还需相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七条的规定:“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F为外商投资企业”,从证书编号即可推断该种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在核查该企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资质证照、资质证照期限和有效性时,可同步对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进行审查。


五、种业企业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查


如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农作物品种的审定程序严格且繁琐。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相关规定,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经审定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公告。


如果农作物品种为企业自行培育并提交审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将会在经过审定后合法品种审定证书,即为企业的品种权证书。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和销售;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种业企业自行研发和培育的品种,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需对其所有的品种权对应的审定证书核查,以确定其取得相关品种是否已经充分经过审定、其品种权是否有效等。



【结语】

随着我国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布局,“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均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列入了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种业企业进行产业提升和换代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未来,聚力打造种子产业集群、以集群引领产业发展、将资本进一步引入种子行业,是国家大势所趋。跻身于这一投资大潮中,还是要提前预见和防范相关风险点,实现资本的价值。


投资并购与税务部


广悦投资并购与税务部是由马晓艳律师、吴文林律师及多名资深律师、专业人员组成的精英法律和税务服务团队,擅长提供以商事交易为核心的定制化、精品化、全方位“法律+税收”服务解决方案。与行业内专家学者、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广泛交流合作,致力于提供“法、财、税”一体化服务,为客户的商事交易“保驾护航”,与客户携手创造共赢、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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