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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审核、规范监管——浅析海珠区旧村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和退出

发布日期:2021-06-17 18:45:12浏览:



前言:广州市海珠区于2021年4月2日发布《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工作指引>的通知》(海建局规字〔2021〕1号),就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引入和退出事宜,在广州市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从细进行了规定。本文就海珠区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引入条件、引入程序和退出机制,与广州市相关政策进行对比,以供读者参考。






一、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条件


广州市

海珠区

穗建规字〔2020〕16号

第四条 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参与旧村合作改造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

穗建规字〔2021〕1号

第六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二)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

(三)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七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一)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面<60万平方米)或300亿元(现状建面≥60万平方米);

(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三)企业信誉好,征信记录良好。


第八条 合作企业应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或产业导入能力(非房地产业),承诺引入指定系列榜单企业……

海建局规字〔2021〕1号

二(一)合作企业及合作意向企业引入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


2.具有二级资质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开发能力。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国家一线城市完成或正在推进至少1个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


4.资金实力:企业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现状建面<60万平方米)或300亿元(现状建面≥60万平方米)。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


5.具备与改造地块相匹配的产业布局和产业导入能力,符合穗建规字〔2021〕1号第八条的规定。


6.企业诚信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无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形,在海珠区开发的房地产等项目中无未移交公建配套设施及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


7.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必须≧51%。

……


不同于广州市政策,海珠区对合作意向企业规定了与合作企业同等严格的引入条件,且在企业开发资质、开发经验、企业信誉和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都提出了比广州市政策更为严格的要求:注册资本金由不少于1亿元提高至不少于5亿元,明确企业需在一线城市至少落地1个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项目,不存在工程烂尾、无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未移交公配设施和不配合征地拆迁的情况,且控规股东需持有项目公司过半数股权。






二、强化对合作意向企业的审核和监管


(一)严格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程序



在合作意向企业的引入程序方面,海珠区政策在广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村集体党委会、“两委会”的引领职能和属地街道、区住建局的审核程序:表决前,属地街道组织对候选合作意向企业实地考察,区住建局会同属地街道组织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对候选合作意向企业联合资格审核;表决后,表决结果需经村集体党委同意,并报属地街道、区住建局审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的期限由广州市政策的30日缩短为5日,并要求合作意向企业与区住建局、属地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合作意向企业的退出程序



广州市政策并未约定合作意向企业退出事宜,而海珠区政策对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规定了同样的退出机制。在退出条件上,海珠区政策采纳了广州市政策有关合作企业退出条件的规定,并进一步将合作意向企业的违约责任与项目完成节点相挂钩,同时,在启动退出程序前新增督办和约谈程序,再次强调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的监督权和合作意向企业尽职履约的义务,全面规范了对合作意向企业的监管。






三、完善合作企业的引入和退出程序

(一)加强对合作企业引入的监管



在合作企业的引入程序上,招商文件在经表决前,还需经村集体党委同意、属地街道初审、区住建局审核、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发布招商公告后,又新增了资格审核、公示、表决确定合作企业的程序,且需签订的监管协议由广州市政策规定的区政府和合作企业双方监管,变更为区住建局、属地街道、村集体和合作企业四方监管。


(二)严格合作企业的退出程序



合作企业的退出机制同合作意向企业,此处不再赘述。






四、小结

相比广州市政策,海珠区政策对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引入条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引入程序上,强化区住建局和属地街道的审核职能,增加村集体党委会、“两委会”的党建引领作用和区公安分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的联动监管责任,并进一步强化村民的知情权,全面规范对合作意向企业和合作企业的监管,在确保企业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同时,维护了村集体和村民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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