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
在线诉讼有关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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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7生效:《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范围: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及其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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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5生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全国15个省份20个城市305家法院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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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4生效:《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适用范围:全国各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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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生效:《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适用范围:全国各级法院
1、效力上更具权威性,是适用于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
2、内容上更具体系性,案件类型涵盖民事、行政、部分刑事案件;审级覆盖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适用于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送达等主要环节。
3、技术应用上更具前瞻性,紧密结合最新互联网技术,针对在线身份认证、区块链存证、在线法庭设置、电子笔录、电子签名、数据安全等前沿问题,依法确认法律效力、明确审核规则、划定适用边界。
4、规则设计上更具操作性,对在线诉讼各个环节规定更为精细化。
二、
一图读懂《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三、
详细解读
(一)
自愿选择
(二)
平台注册
解读:在线诉讼平台的注册并不复杂。当事人只需要在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入口按照指引在线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经过法院系统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取得专用账号。
(三)
在线立案
解读:传统线下诉讼需要当事人在法院工作时间亲自到法院的立案窗口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纸质材料,但在在线诉讼模式下,立案时间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随时在线上提交电子版起诉材料,包括直接在电子诉讼平台上直接在线填写起诉状、上传电子化证据材料,也可以将纸质版起诉状和实物证据经过扫描、翻拍、转录,作电子化处理后,再上传至诉讼平台。当事人在线提供了符合立案要求的起诉材料之后,无需再次提供纸质材料,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线上的材料提交与实际到现场的材料提交具有了相同的意义。
(四)
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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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电子送达的总体机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等。第一,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作为前提;第二,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电子送达,在线诉讼也须严格遵守,仅能对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等文书进行电子送达;第三,电子送达的到达端可以是多样化的电子地址,包括受送达人的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等,同时电子送达后法院也会通过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作出提示和通知,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第四,关于电子送达的生效标准,《规则》明确了两种送达生效标准和情形: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采取“到达主义”,对人民法院向主动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采取“收悉主义”。
但是,《规则》虽对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实践中可能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可能会出现受送达人没有电子邮件、更换了即时通讯账号而未更新信息、长期不登陆送达的账号平台、误认为是诈骗消息而不予理会等情况,此类现实情况会引发更多的程序问题,对“网络实名制”的普及也有极高的要求。此外,电子送达注重“留痕”,所有的程序均需合法合规,对法院办案人员的互联网应用能力也将带来挑战。另外,电子送达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权力与私益之间边界的一种模糊。
(五)
举证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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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则》第十二条确定了电子化材料原件、原物认定的核心规则:以经过人民法院审核不再提交原件为一般原则,以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为例外。这一规则本质上属于推定范畴,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人民法院经过审核首先推定为原件,从根本上讲需要裁判者的自由心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再要求提交原件进行核对。经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被“视同原件”,但其仅意味着当事人不必再提供纸质原件,并不代表电子化材料必然具有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果存在形式真实性存疑、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等情形,当事人仍应提供原件。
《规则》第十三条明确了在线诉讼证据真实性审查的总体要求:对方当事人认可、公证机构公证、经之前诉讼活动确认、已在线或者线下与原件、原物比对。但从内容来看,似将证据原件审核与形式真实性审核混同。
《规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则对在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了集中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在线证据交换方式,确立了同步和非同步两种在线证据交换的效力和程序要求,另一方面明确了在线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其中,关于涉区块链纠纷,《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认定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近年来,公证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等大力推广区块链技术存证,涉区块链纠纷日益增多。同时,由于效力和审核规则不明,区块链存证领域存在过度夸大区块链证据效力、误导当事人存证,以及混淆法院内部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区块链存证的界限,利用法院背书等乱象,亟待予以规范。因此,《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促进区块链存证行业有序发展,有效解决取证难、认证难问题。
传统线下诉讼需要通过邮寄方式交换双方证据材料,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还需到庭进行当面质证,但通过在线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及时查看对方上传到平台的诉讼材料,也可以在线发表质证意见,不可否认给当事人带来了诉讼便利,但目前原件的认定如果无法通过技术来实现,则只能通过线下的方式来完成,如此在线诉讼就失去了意义,至少失去了最重要的在线完成举证质证环节的意义,也就无法构建完整的、全程化的在线诉讼,只能是阶段化的在线诉讼。基于此,如果不能构建在线诉讼情景中电子化材料的原件认定规则,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只要对是否为原件提出质疑或者抗辩,举证一方就需要举证证明该电子化书证与原件一致或者转为线下方式,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甚至加重举证方的证明责任,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进而会动摇在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相对应的,如果一概地推定或者认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为原件,对方当事人需要提供本证才能推翻,也同样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也会动摇在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这是在线诉讼无法绕过的关于举证质证的核心问题,但目前在技术上仍无法取得突破。
(六)
庭审
在庭审板块,《规则》主要确立了非同步审理机制和在线庭审规则。
(1)关于非同步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
(一)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三)案件经过在线证据交换或者调查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
解读:《规则》第二十条首次确认了“非同步审理”机制效力,明确了“非同步审理”机制的适用条件、适用环节、方式和限制条件,针对当事人无法在同一时空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审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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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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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非同步审理”是当事人不便集中参与诉讼活动,或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紧张情况下适用的特殊庭审形式,而不是在线庭审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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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限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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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环节: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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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登录诉讼平台,通过录制视频方式,按照庭审程序环节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方式审理。
关于适用条件。“非同步审理”虽然具有低成本、便捷性方面的优势,但是在审理的效率性、互动性上有所欠缺,实践中应当以同步审理为主,非同步审理为辅,由于非同步审理方式涉及各方当事人程序利益,应当以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为前提。同时,人民法院具有是否采取“非同步审理”方式的决定权,应当根据当事人需求、案件情况、审理进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限制条件。非同步庭审”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一种特殊庭审形式,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范围和方式,需以同步庭审确有困难,当事人主动申请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为前提条件,适用于当事人不便集中参与诉讼活动,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
(2)关于在线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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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在线庭审的(不)适用情形、庭审方式、庭审程序、庭审纪律、证人出庭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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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各类适宜线上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速裁程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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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情形: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意、客观条件不具备、案件本身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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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方式:既包括各方诉讼主体均在线参与庭审,也包括部分当事人在线,部分当事人在线下的庭审形式。 在线庭审必须在诉讼平台上进行,采取视频方式开庭,而不得采取电话、书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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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诉讼环节和程序进行,总体上与线下庭审程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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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纪律:在线庭审应确保庭审活动的庄重严肃性:当事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线下庭审中的纪律性要求、禁止性规定和行为规范,对在线庭审同样适用。另外,《规则》结合在线庭审的特点,对在线庭审纪律作出特殊规定。对于非因技术等客观原因,当事人不参加庭审或者擅自退出的,可视为“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并按相关情形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在线庭审易受到技术因素影响,当出现“不按时到庭、脱离庭审画面、庭审音频、视频静止”等情形时,不宜直接认定违反庭审纪律,人民法院有必要先作出提示、警告,要求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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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线出庭:《规则》未完全赋予证人自由选择在线出庭场所的权利,但法院会通过指定相对便利的在线出庭场所,解决在线出庭时证人中立性问题,例如在街道、社区设立专门的在线庭审工作室、证人作证室。
在线庭审是在线诉讼的核心环节,虽然《规则》已尽量全面化、体系化、逻辑周延化作出了覆盖在线庭审这一核心环节的规定,但就目前来看具体的实施仍存在面临不小的挑战。
第一,对“司法亲历性原则”是一挑战。传统的“面对面”转变为“屏对屏”,改变了庭审的场所、环境和载体。在传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即便是在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法官仍可能要求当事人自行到庭参与诉讼并且直接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外观状态的观察,综合证据及事实进行判断与认定,这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环节,而这样的一个环节在在线诉讼中会遭遇巨大的挑战。
第二,在线庭审需要在线技术、平台的高度配合。在疫情期间,已有不少法院开始逐步探索运用在线庭审技术,但目前暴露的许多问题仍未能得到彻底解决,例如:如何保证所有当事人摄像头的清晰度,如果当事人进行证据展示的时候一片模糊,将会影响各方交流,阻碍庭审的顺利进行,致庭审延迟甚至中止。在线诉讼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但若因设备问题造成了更大的时间成本浪费,将会是得不偿失。
第三,在线庭审难以保证法庭的威严性。威严性是庭审活动的内在追求,在线下庭审中,会有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敲法槌等活动,也会有法警在场保持只需,维持了庭审活动的震慑和威严。但是在在线庭审中,空间限制被突破,当事人在家就能参加庭审,庭审的监督无法有效进行。此外,若因技术问题导致开庭不流畅,也会影响法庭的庄重性和威严性。
结语
参考文献
[1]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 全面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健全完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相关负责人就《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答记者问.
[3]项在亮. 民事在线诉讼中书证原件的认定.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4] 林立婷. 互联网视域下的在线诉讼监督机制研究.法制博览,2021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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