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企业名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至关重要。侵害企业名誉的行为不仅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潜在收益,甚至在关键时刻影响企业的上市和股价。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利用网络侵害企业名誉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尤其在“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意见领袖”的自媒体时代,侵害企业名誉的文章、视频能通过网络用户的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平台广泛传播,这给受害企业维护自身名誉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根据名誉侵权行为人的目的,名誉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造谣辱骂、商业竞争、敲诈勒索。本文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分别简述企业面对这三类名誉侵权行为时能够采取的保护自身名誉权的办法。
企业应当在第一时间联系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并要求该网络用户删帖、删视频、发布更正信息、赔礼道歉,以控制侵权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联系对方,例如,在网帖、视频下发布评论,通过网站给对方发送私信。然而,现实中纠纷往往不会这么轻易解决。企业可能无法在网络平台上联系到网络用户,该网络用户也可能对企业发送的网络消息置之不理。此时,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 企业可以联系发布网帖、视频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有权通知、要求网络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更正等必要措施。[1]例如,若侵权文章发布在微信公众号或新闻网站上,则企业有权要求微信或该新闻网站采取删帖、屏蔽、更正等必要措施。若侵权视频发布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则企业有权要求该短视频平台采取删帖、屏蔽、更正等必要措施。
企业联系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时都可以采取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因为律师函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企业可以借助律师函背后暗含的法律威严、律师事务所的名气和律师的职业形象震慑对方,从而促使对方配合企业解决问题,这是普通信函、电话等沟通方式不能达到的。再者,专业律师可以更加准确地替企业传达诉求,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向对方说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不利后果,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2. 企业可以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企业的名誉权。[2]企业可以起诉发布名誉权侵权内容的网络用户,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因此,企业可以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4]然而,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企业可能无法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不过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网络用户追责。
一般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企业,而企业的真实信息是比较容易获得的。此时,受害企业可以单独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名誉权的侵权责任。[5]因为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在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追加网络用户成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再者,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企业可以请求法院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6]这样,企业便能获得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3. 企业可以在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
在名誉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企业的负面信息一直在互联网上传播,若企业等到胜诉判决生效后再进行维权,可能已经受到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对此,行为保全制度为及时保护名誉权和防止当事人损失扩大提供了新的思路。
行为保全指在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7]。
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和北京都曾裁定行为保全来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空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8](以下简称“拼多多案”)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长宁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举行了庭前会议,裁定被申请人(被告)厦门空白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在相关媒体上的涉案文章及内容。[9]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经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10]中,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保全听证后,支持了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裁定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经营报》社停止传播涉案文章。[11]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12]《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名誉权纠纷。人格权侵害禁令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13]。
2021年1月,广州市互联网法院作出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裁定,而该案恰好是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以被告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禁止李兴在自媒体平台发布或重复发布侵害该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和言论。广州互联网法院举行了听证后,裁定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14]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裁定,名誉权纠纷中成功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作出禁令的紧迫性:不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行为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具有现实紧迫性;(b)行为人的违法可能性:行为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并非是出于自身维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c)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作出禁令不会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失衡,也不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15]
行为保全制度及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预防损失扩大。总的来说,申请名誉权行为保全的成功案例较少。虽然法律为名誉权行为保全提供了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很少能在名誉权纠纷中成功获得行为保全的裁定,主要原因是行为保全涉及到法院对案件进行初裁。然而,法院很难在未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对案件涉及的言论自由、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与企业名誉权之间进行判断和平衡。因此,行为保全的裁定标准较高。在“拼多多案”中,被告在庭前会议中自认侵权,承认文章部分内容是自己为了点击量编造出来的,没有事实依据。这是原告成功申请行为保全的重要原因。[16]
在2020年《民法典》颁布之前,行为保全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人格权纠纷可以适用行为保全,这也可能是之前名誉权纠纷中很少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原因之一。如今《民法典》明确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名誉权行为保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2021年8月,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在一起侵害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中发出了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17]或许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制度能成为及时保护名誉权的有力措施。
4. 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辱骂他人、造谣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8]
需要注意的是,辱骂他人、造谣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刑事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若(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或(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9]
在周林勇侮辱罪、诽谤罪[20]一案中,被告在真实视频中配上部分真实、部分捏造事实的文字说明,将视频转发到微信群中,微信群友又自行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和微博。法院认为,部分文字内容构成诽谤,但并无证据证明网友负面恶意评论来源于被告发布的文字说明,且不能以全部视频、文字的转发量或点击、浏览次数来认定情节严重,最终认定“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
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1]
5. 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虽然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是企业仍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侮辱、诽谤他人的侵权人,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22]
商业诋毁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还侵害了企业的商誉。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来保护商誉:
1.企业可以起诉商业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
若企业的商业竞争对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则该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3]不正当竞争之诉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b)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企业存在市场竞争关系;(c)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d)这些行为损害了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企业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企业可获得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24]
2. 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商业诋毁是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形式,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使侵权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25]工商行政管理局若认定该竞争对手侵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6]
3.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诋毁商誉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7]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应予立案追诉。[28]
近年来,有不少人专门搜集企业的负面信息,以在网络上发帖曝光负面信息相威胁,向企业索要钱财,或者先将企业负面信息发布在网络上,然后向企业索要删帖费。[29]此类行为通常假借媒体监督之名,抓住企业担心名誉受损、急于删帖的心理,借助网络平台实施敲诈勒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30]“网络信息”既包括真实信息,也包括虚假信息,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使用来威胁企业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也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以周禄宝敲诈勒索案[31]为例,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民事维权进行了区分,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是否有正当的权利;(b)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c)行使权力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利用网上发帖曝光的手段,假借维权之名,实为敲诈赚钱,多次索取他人出于压力而支付其并未消费的钱款或明显超过其消费金额的钱款的行为,明显超出利用网络民事维权的范围。[32]
面对这类行为,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结语:
本文简单介绍了名誉侵权的三种类型及各类型下企业能够采取的保护自身名誉权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考虑,例如,选择哪种或哪几种方法更可行、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何及时且快速地得到救济。建议企业及时、迅速地咨询专业律师,防止损失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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