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死亡后能够有人继承其遗产,保障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对于城市更新而言,城市更新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继承房屋的情况,例如在拆补方案的制定中,会涉及村民的继承人是否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由此,准确理解与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亦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本文对《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进行了解读,并进一步分析了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其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晚辈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相比于过去《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有权代继承的主体的范围。这一新增规定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去世后能够有人继承其遗产,更大程度地保障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而且我国传统上也一直有侄子女继承的传统,这种扩张与我国的传统习俗也十分相符。[1]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 代位继承的适用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如果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同时死亡,则不会发生代位继承。并且,代位继承的发生仅限于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其他情况(例如继承人放弃继承)不会导致代位继承的发生。
2. 代位继承人为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除此之外,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或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即便其已再婚,其子女依然可以代位继承。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五种情形。而倘若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亦基于此丧失代位继承权。这是因为代位继承权属于一种“代表权”,代位继承人是代替继承人行使继承人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原因。[2]《民法典》之所以采取“代表权说”,是因为确定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时,要综合考虑被继承人的意愿、遗产应发挥的功能、公序良俗等多方面因素。允许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时可以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违背丧失继承权制度的目的,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期待。
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权属于一种“代表权”,由此,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
引言:
代位继承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有利于保障被继承人死亡后能够有人继承其遗产,保障被继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利益。对于城市更新而言,城市更新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继承房屋的情况,例如在拆补方案的制定中,会涉及村民的继承人是否是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由此,准确理解与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亦有利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本文对《民法典》中关于“代位继承”的新规进行了解读,并进一步分析了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其与转继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