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从主播补税事件审视税收合规问题

发布日期:2021-12-23 18:50:10浏览:



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网络主播补税罚款问题,引起身边伙伴们对税收问题的关注和热议。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之间的税收差异、涉税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从中体现出来。更直观的是,感觉大家的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
随着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出台,税务合规问题在数字治税的高效征管体系下,延伸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隐藏再深都会被暴露出来,管理较为松散的个人税收问题也已经成为监控重点,掌握税收政策是每个人从事经济行为的必修课。



一、个人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收差异

根据公开报道显示,黄主播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根据案件反映的情况,存在应税事项应按什么税目征税及产生的税收差异。《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从事直播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差异如下:

类型
劳务报酬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x80%
收入额
扣除项
定额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损失
适用税率
3%-45%七档超额累进税率
5%-35%五档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按照综合所得适用7档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960000元的收入额适用45%税率,但劳务报酬所得按照8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不超过36%。

从劳务报酬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比较,两者并未体现特别大的差异,之所以很多人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因为在未设置账簿或账簿不清无法准确查证查账等特殊情形下,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可以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税,而核定利润率或核定征收率通常较低,核定征收的结果使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不高于3.5%,对于高收入的主播而言,此税负差异则相当巨大。

二、征税项目与业务衔接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何种税目征税具有明确规定,尽管征税项目的具体规定上较为宽泛,但归根结底会有他的归属,而重点在于该经济活动的业务实质,忽略了业务实质随便选择税目,或者为了避免高税负而有意为之,则必须受到税收征管的监控。
因此,征税问题必须与业务、法务结合起来,根据合同约定的业务实质判断和确定其具体税目,避免脱离业务的税收筹划引发税收风险。就主播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而言,具体可能存在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还可能是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结合具体服务的业务类型和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比如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所组建的团队为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主播属于出镜的主要成员,服务内容清晰、法律关系明确,生产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费用合理分配,有真实业务和证明材料支撑,以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必然违反税收政策,关键视其业务和合同关系是否符合征税项目的法律适用。而通过核定征收造成税收流失的问题,属于税收征管如何合理平衡和落实的问题,既要避免核定征收作为避税甚至逃税的途径,又要避免因为政策被滥用而误伤大量实际适用核定征收的普通经营者。

三、数据时代下的税收监管与风险应对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到2023年,税收征管将实现自动分析监控、智能化治税,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纳税人必须由“被动遵从”向“主动遵从”转变。在数字化模式下,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必须重视经济活动的税收合规问题,在税收处理上,必须让真实业务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
1、避免利用空壳化主体的税收筹划。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管是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形式对外从事活动,必须把真实业务的运营与主体结合起来,保障其所反映的业务实质与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结合起来。而近期主播行业反映出来的税收风险,多数是通过设立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等主体,利用核定征收模式少缴税款,更严重的风险点在于所设立的主体仅为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之目的,无工作人员、无实际经营业务、不承担经营风险,这种空壳的主体脱离经济业务实质,很容易就暴露出税收风险问题。
2、以业务实质确定其税收选择。经济活动模式决定其应负担的税收责任,比如主播为平台提供服务事项而言,如果主播是与平台建立劳动关系,则主播从平台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主播与平台建立的是劳务合作关系到,其从平台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缴税收的前提是业务的实质。因此,选择具体税务处理时,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为基础,并在具体业务活动过程中,业务过程有相关证明材料支撑,在法律上明确权利义务,法务合同和相关过程资料形成证据链条,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充分说明税务处理的具体理由,避免脱离经济活动实质的税收选择。

3、各税种和不同法律责任的综合考量。主播补税罚款事件报道反映依据个人所得税追缴税款,暂未有关于增值税以及发票风险的报道。而业务实务中,需要按照不同税收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具体的税收负担,比如劳务报酬或者生产经营所得除涉及所得税问题外,还应该考虑增值税问题。同时,对于业务安排过程,必须考虑可能存在的发票风险甚至刑事风险。就逃税问题而言,刑法修正案(七)关于逃税的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变化后,对能够及时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一般能够避免刑事处罚;但若所谓的筹划安排是虚假业务,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则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罪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具体业务安排应综合考虑各个税收要素和可能产生的风险,避免顾此失彼。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