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各种各样的商家为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增添光彩。但是,一个经常困扰人们的情形是,商家会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对自己的生活产生打扰。手机号码的填写经常引起人们的警觉,人们会担心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他人不当利用。
壹
通过账号注册的方式获取手机号码是否正当和必要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时候,我们常常需要注册相关帐号,才能更完整地享受服务,而我们在注册帐号时,总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必填项,手机号码。
贰
是否可利用注册获取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手机号码是属于个人信息,但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个保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1】。
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切实遵守《个保法》第二章的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取得个人同意方可以处理个人信息。手握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商家如若需要利用帐号注册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应取得用户的个人同意。
除《个保法》之外,鉴于通过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行为的泛滥,使人们生活遭受严重的骚扰影响,相关机构出具了更多针对性的规定,具体我们汇总如下: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二十九条 |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广告法》 |
第四十三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第七条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 |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第十六条 |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叁
关于手机号码营销推广的实践调研
肆
利用账户注册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的合规启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全面铺开的今天,即使利用注册帐号时获取的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仍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手机号码的收集与使用,必须合法正当且必要
“万事要授权”是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不二法则,将用户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作营销推广,必须明确告知用户用途,并取得其同意,即便手机号码是在用户注册时合法收集所得,亦不应该在没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此外,商家进行电话营销应与该服务提供者本身的基本功能服务保持一致性或高度关联性,通过自动化决策机制或其他合理方式能够确认推广的项目是对用户有益的、需要的,而非任何没联系的营销活动,切忌为无关第三方提供与自身业务无关的营销活动,尽量避免受到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挑战。
(二)如后续服务中需要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应经过用户明示同意
如果要利用注册获取的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的,应写明“收集手机号码”的用途包括进行商业推广,比如,加入“将您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发送商业性推广短信、拨打商业性推广电话”的描述,或者加入“为了及时向用户提供最合适的服务,可能会利用您填写的手机号码与您进行电话或短信联系”等类似字眼的条款,明明白白把个人信息来源、个人信息具体用途列明。
若《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原本设定的手机号码用途中没有列明营销推广,而在后续服务中需要用到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的,可以对其进行更新。根据《个保法》第十四条,这种更新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商家需要提示《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使用方式的部分发生变更,并在新的《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对变更部分进行高亮或加粗以突出,再取得用户同意;通过单独提示等方式取得用户同意的,应在提示时明确使用用户手机号码的目的、方式、用户权利等信息,并且不能超过当次同意的范围使用。
(三)明确用户拒绝/撤回同意的权利
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用户同意利用注册手机号码作营销,都应尊重用户意愿,明确撤回相关同意或拒绝营销推广的方式和路径,且方式和路径应明确展示给用户。商家应在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中进行明确常见的手机营销的授权撤回方式,短信营销以回复特定文本(“TD”)视为撤回同意,电话营销以明确向拨打人告知拒绝接受任何电话推广营销视为撤回同意。商家也可以在app或网页服务设置中加入一键设置,包括用户账号设置和《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提到将手机号码用作电话营销的位置加入一键开关,并在向用户展示《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时提示用户;或者在账户设置的一级或二级页面加入设置选项,从而方便用户最快最便捷地撤回同意。在用户撤回同意或者拒绝之后,不得继续或者更换其他号码向用户继续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
注释
特殊情况下,例如手机号码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该手机号码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