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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手机号码营销推广的合规问题

发布日期:2022-01-27 17:25:06浏览: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各种各样的商家为我们丰富多彩的生活增添光彩。但是,一个经常困扰人们的情形是,商家会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对自己的生活产生打扰。手机号码的填写经常引起人们的警觉,人们会担心自己的手机号码被他人不当利用。

不考虑部分不法分子买卖个人手机号码或其他非法途径导致无关第三方掌握手机号码并进行推销的情形,不少通过网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会利用自身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手机号码(比如通过注册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营销,向潜在的客户推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包括打电话以及发短信。常见的利用这些推广方式的商家类别有网购、房屋中介、求职、保险金融等。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全面实施的今天,手机号码作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利用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看似事小,但背后亦存在不容忽视的合规问题。
本文将从商家利用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进行推广营销,所应该注意的合规问题出发进行探讨。


通过账号注册的方式获取手机号码是否正当和必要

在使用互联网服务的时候,我们常常需要注册相关帐号,才能更完整地享受服务,而我们在注册帐号时,总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必填项,手机号码。

在我国,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帐号的注册都离不开手机号码。一方面的原因是,不少服务本身就离不开电话,向用户索取手机号码是正常的也是提供服务必须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国信办秘字〔2021〕14号)中列举的39类常见app类型中,除无需个人信息即可保障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的类型外,其余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中包括个人手机号码,一共有25类,涵盖网约车、即时通信、网络社区、网络支付、网上购物、餐饮外卖等等。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移动电话入网也是需要实名制的,要求以手机号码注册,本身也可以起到验证用户身份的作用。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家要求在注册的时候,要求用户提供用户手机号码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是否可利用注册获取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

如上文所述,一般情况下,要求用户在注册的时候提供手机号码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商家在获取相关手机号码之后,是否可以直接用来进行营销推广并不必然,还需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电话营销的法律规定,对商家获取手机号码时的告知情况以及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的场景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个人手机号码是属于个人信息,但一般情况下不属于《个保法》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1】

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切实遵守《个保法》第二章的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取得个人同意方可以处理个人信息。手握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商家如若需要利用帐号注册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应取得用户的个人同意。

除《个保法》之外,鉴于通过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行为的泛滥,使人们生活遭受严重的骚扰影响,相关机构出具了更多针对性的规定,具体我们汇总如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利用手机号码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还是拨打商业性电话,必须经用户的同意或者请求,如果在用户已经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不得发送广告。因此,经用户的明示同意或者请求,是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的前置形式合法性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从《个保法》的角度来说,仅取得用户的同意然后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仍有可能违反《个保法》必要原则。根据《个保法》第六条规定,手机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当用户注册一个购物app,其注册使用该购物app的目的是为了浏览购买商品,提供手机号也可能仅是为了收货的需要,并不需要接收相关的新品推荐、优惠券领取等广告服务,此时商家利用手机号码频繁向用户发送短信,存在违反必要性的可能。


关于手机号码营销推广的实践调研

针对利用协议要求将注册时的手机号码进行自身业务营销推广的情况,笔者进行简单的调研,聚焦于数个常见的存在手机营销推广的行业,包括网络购物、房屋中介、线上求职以及保险销售。研究方式为考察商家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研究其中对手机(包括短信、致电)营销描述。调查结果如下:

通过上述调查可以发现,绝大部分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都会提到将自身收集到用户信息用于营销,但只有其中一小部分明示是否将注册所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部分服务提供者说明可能会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推广营销,如中原地产的用户协议,仅提示“进行更精准的房源推荐(包括电话、短信等营销方式)”,但未说明对应的个人信息收集方式。部分服务提供者仅仅表示其可能向注册会员发送“优惠”“推荐产品”,但并未提及其实现方式。在拒绝电话或短信营销、或撤回对服务提供者利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的同意的途径设置上,考察涉及的商家基本都在《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有所提及,但是有一部分的提示比较模糊,采用“按照相关提示”“任何时候告知”等表述。
针对考察的数个维度,《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提示最为完备的是来自招聘服务行业的三个平台,在注册需要手机号码的情况下,在隐私政策中明示了存在营销推广,且可能会使用注册时提供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对于手机号码推广的形式有明确提示。用户若要拒绝推广,其《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也有较为明确清晰的撤回路径说明。
上述研究范围仅局限于用户协议、隐私协议以及其他在注册、登录时的提示文本,并不代表上述涉及的平台存在合规性问题,部分平台可能未明确约定利用用户提供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亦可以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单独寻求用户同意,例如在房产中介服务中,若用户希望直接与线下中介进行联系,由其推荐房源,则可单独提供自己的手机号码;如平台严格遵守协议内容,未约定的事项一概不做,也不会存在这方面的合规风险。

利用账户注册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的合规启示

针对利用协议要求将注册时的手机号码进行自身业务营销推广的情况,笔者进行简单的调研,聚焦于数个常见的存在手机营销推广的行业,包括网络购物、房屋中介、线上求职以及保险销售。研究方式为考察商家的《用户协议》和《隐私协议》,研究其中对手机(包括短信、致电)营销描述。调查结果如下: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全面铺开的今天,即使利用注册帐号时获取的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仍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一)手机号码的收集与使用,必须合法正当且必要

“万事要授权”是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的不二法则,将用户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作营销推广,必须明确告知用户用途,并取得其同意,即便手机号码是在用户注册时合法收集所得,亦不应该在没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此外,商家进行电话营销应与该服务提供者本身的基本功能服务保持一致性或高度关联性,通过自动化决策机制或其他合理方式能够确认推广的项目是对用户有益的、需要的,而非任何没联系的营销活动,切忌为无关第三方提供与自身业务无关的营销活动,尽量避免受到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挑战。

(二)如后续服务中需要用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应经过用户明示同意

如果要利用注册获取的手机号码做营销推广的,应写明“收集手机号码”的用途包括进行商业推广,比如,加入“将您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发送商业性推广短信、拨打商业性推广电话”的描述,或者加入“为了及时向用户提供最合适的服务,可能会利用您填写的手机号码与您进行电话或短信联系”等类似字眼的条款,明明白白把个人信息来源、个人信息具体用途列明。

若《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原本设定的手机号码用途中没有列明营销推广,而在后续服务中需要用到手机号码进行营销推广的,可以对其进行更新。根据《个保法》第十四条,这种更新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商家需要提示《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使用方式的部分发生变更,并在新的《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对变更部分进行高亮或加粗以突出,再取得用户同意;通过单独提示等方式取得用户同意的,应在提示时明确使用用户手机号码的目的、方式、用户权利等信息,并且不能超过当次同意的范围使用。

(三)明确用户拒绝/撤回同意的权利

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用户同意利用注册手机号码作营销,都应尊重用户意愿,明确撤回相关同意或拒绝营销推广的方式和路径,且方式和路径应明确展示给用户。商家应在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中进行明确常见的手机营销的授权撤回方式,短信营销以回复特定文本(“TD”)视为撤回同意,电话营销以明确向拨打人告知拒绝接受任何电话推广营销视为撤回同意。商家也可以在app或网页服务设置中加入一键设置,包括用户账号设置和《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中提到将手机号码用作电话营销的位置加入一键开关,并在向用户展示《用户协议》或《隐私协议》时提示用户;或者在账户设置的一级或二级页面加入设置选项,从而方便用户最快最便捷地撤回同意。在用户撤回同意或者拒绝之后,不得继续或者更换其他号码向用户继续发送短信或者拨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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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特殊情况下,例如手机号码属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该手机号码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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