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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合规用工系列问答(一),文末有惊喜福利

发布日期:2022-04-21 13:25:15浏览:


疫情防控常态化,如何处理非常态问题?广悦劳动法律部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疫情环境下企业关心的问题,编写了疫情防控合规用工40个问答,将分为四期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本期是系列问答的第一期,主要聚焦于疫情防控下的劳动报酬等问题。



问: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返岗,员工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分情况处理:

1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六条规定:“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

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期的规定支付工资。

3

对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在广州地区,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他地区则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员工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答:隔离期间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结束仍需治疗的,按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广州地区,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地区则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问:如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远程办公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在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上班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远程办公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具体如下:

1

用人单位在工作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2

如用人单位安排远程加班,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分情况处理:

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2

如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应当支付员工生活费,在广州地区,生活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80%,其他地区则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问:员工主动要求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处理,例如,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安排年休假、调休。此外,用人单位审批员工的隔离观察申请时,建议要求员工申报主动隔离的原因及提供相应证明,并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同意员工的申请。


问: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员工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处理,例如,可以采取休年休假、调休等方式处理。如无法协商一致,建议正常发放工资。


问:部分岗位的劳动者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居家办公,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如出现部分劳动者因条件所限无法居家办公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其他假期。既不能居家办公,也无法安排休年休假或其他假期的,可安排劳动者停工停产。安排劳动者停工停产的,应当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停工停产工资及生活费。


问:因疫情导致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实物代替工资?


答:不能。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问: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能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答:不能。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无法准时发放工资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就发放工资时间进行协商。如拖欠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外,用人单位还可能存在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达到法定情形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仅为编者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非官方解读,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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