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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合规用工系列问答(四),文末有惊喜福利

发布日期:2022-05-13 17:25:17浏览:



疫情防控常态化,如何处理非常态问题?广悦劳动法律部以问题为导向,聚焦疫情环境下企业关心的问题,编写了疫情防控合规用工40个问答,将分为四期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本期是系列问答的第四期,也是最后一期。主要聚焦于疫情防控下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工伤、社会保险等问题。



一、招聘录用


1

问: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能否要求

提交健康码和行程卡?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基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了解劳动者包括健康码、行程卡在内的防疫相关信息,劳动者应配合提交。


2

问: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

疫情,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

入职手续为由,取消录用?

答:可以取消录用,但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法律关系受《民法典》调整。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一般视为要约,如劳动者也承诺入职,则双方已达成缔约的意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此时用人单位单方取消录用,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对此,如确需取消录用的,建议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取得谅解,以降低法律争议发生的可能。


3

问: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遇到被隔离、

封控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能否以此

为由延长试用期?

答:可以协商延长,但不应超过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

2022年3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对此问题作出解答: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4

问: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

员工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

是否支付双倍工资?

答:一般不支持,但用人单位应及时关注合同订立和续订的情况,避免出现空档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一款:“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员工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治疗期间

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能否顺延?

答:顺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6

问:劳动者以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

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先核实劳动者认为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的具体依据,并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如办公区域或劳动者居住地并非处于封控区或管控区,且劳动者无法提供其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的依据,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按照旷工处理。

(2)如办公区域或劳动者居住地处于封控区或管控区,或劳动者能够证明其存在感染新冠肺炎风险的其他依据,用人单位可考虑安排年休假、调休假及其他企业自设福利假,并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如劳动者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建议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工伤、社会保险


7

问:员工在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分情况讨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的相关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8

问:员工在出差途中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我们倾向于认为,员工在出差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情形,应视同工伤。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9

问:员工在从事疫情志愿活动期间

出现意外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对于员工在从事疫情志愿活动期间出现意外事故的,建议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为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为编者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非官方解读,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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