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行业来说,竞业限制并不陌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当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公司有权依照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与此同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Part 1
不同法律关系下的竞业限制
总的来说,竞业限制义务的产生原因分为法定义务和意定义务两种。
(一)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委任关系产生
(二)
意定竞业限制义务:基于合同关系产生
与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不同,意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必须基于合同关系产生。在互联网行业中,可能因合同关系触发竞业限制结果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另一种是投资合同。前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后者则属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具体而言,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员工,且竞业限制期限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开始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情形下,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以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较为特殊,常见于互联网公司的股权投资合同中,在无专门性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股权投资合同与其他合同无异,可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权利义务条款。
多数情况下,互联网行业的投资方并不参与目标公司的实际业务经营,但在决定投资前通常会对被投公司进行尽调。在尽调过程中,投资人更多看重的是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及核心人员在研发、运营及管理方面的能力,且投资人期待在投资期间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稳定,业务能力始终持续。一旦创始股东及核心人员参与到与目标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业务中,对目标公司将产生直接利益损害后果,从而影响投资人收益回报。因此在投资合同中,我们经常能见到被投公司创始股东、核心人员对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和保证,否则将对投资人、被投公司甚至其他创始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条款,这对互联网行业的投资人来说是一项保障性条款。在投资合同下,《民法典》并无要求投资人与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或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与被投公司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普通合同关系下的法律义务,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投资人也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Part 2
实务中竞业限制案例的常见问题
(一)
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
1、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
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对投资关系下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进行强制要求,竞业限制的时间、范畴、对象均由投资关系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在劳动关系下签署的竞业限制合同则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尽管如此,在遵循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的规定之外,公司与员工的竞业限制合同仍然具有明显的合同特征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因此,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效力认定方面,只要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违反违反民事合同效力性规范的情形,应当认为有效。
但是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不排除其中有部分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反之亦然。在伍某诉广州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1】中,法院认为伍某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有双方的签名盖章,伍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该协议上签名,且无证据显示其曾对内容提出过异议,可见伍某清楚知悉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对伍某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期限和补偿金数额系由公司单方决定后“通知”伍某履行,未能遵循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其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无效。
2、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需要实质审查
在不少案例中,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会以“竞业限制的范围过于宽泛”为由抗辩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合理性,进而辩驳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进行实质审查也不会成为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因素。
(二)
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延长是否有效
如前所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委托关系”产生了公司法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义务,这一项法定义务无须合同约定。但根据公司法规定看,这项法定义务仅对在任期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能否延续到卸任之后,仅从公司法的规定上看是否定的。
在北京联达动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3】,郭某辩称自己不再担任联达公司的董事,不应再受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竞业禁止的法律限制,同时联达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的规定,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相矛盾,对董事的限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畴。
(三)
如何认定“同业竞争”关系
最终法院对上述功能对比构成相似的证据及理由进行采纳,认为近颐公司推出的产品“近医通”与联达动力公司推出的产品“健康宝”在操作界面和所提供服务的主要功能上极为相似,从本质上看均系为求医者提供医院线上挂号等服务,存在替代关系,构成同业竞争。
(四)
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
1、基于委任关系下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后果
Part 3
结语
注释:
【1】案号:(2020)粤0104民初46210号
【2】案号:(2018)沪01民终1422号
【3】案号:(2018)京01民终8475号
【4】案号:(2021)皖民终282号
【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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