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用电需求也随着气温的升高节节上升,部分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承租人也时常向政府各级部门反应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电费过高的问题,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超出国家核准电价的电费也容易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产生矛盾并引发争议,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并且明确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与处罚。
既然如此,为何城中村的出租人仍要加收除电费外的其他费用呢?
实际上,由于大部分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内建构筑物密集、权属及相邻关系复杂等的实际环境,供电企业难以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建设供电设施设备、直接供电到户。随着城市发展,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作为居住及创业成本洼地也因此吸引了大量外来流动人口、个体户、工厂等聚集,这样一来每当遇到用电高峰,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内的用电需求就陡然剧增,原有的基础用电设施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村内的用电需求,也因此各城中村内部每当出现高温天气等用电高峰时因超负荷用电导致断电等的各种问题就会频繁发生,对在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内群众的生活或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不先行垫资购买变压器、配电设备,建设配电房及变压器房等配电设施并聘请专人维护上述配电设施设备,以满足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内的用电需求。因此,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承担了相关共用配电设施设备及管理维护等的转供电成本及损耗后,不得不通过其他费用的收取来对其垫付的转供电成本及损耗进行公平分摊。
那么城中村或村级工业园区内除电费外的转供电成本及损耗到底应该如何收取费用才能合法合规呢?
针对以上情况,各地地方政府近年相继出台了规范水电收费的规定,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早于2018年印发了《关于规范水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穗发改〔2018〕4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水电收费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标准。
其中《关于规范水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指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该通知第二条第三点明确指出,转供电主体应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承租人等 (以下简称分表用户) 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而第二条第四点则指出,对于转供电情况特殊,转供电区域的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确实难以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采用这种方式须同时满足以下规定,否则应执行上述第(三)点规定。
1.同一周期内转供电主体向各分表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2.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及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另外《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也规定了同一总表内共用水电及损耗等产生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发生的用量金额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分表用户分摊,并按收费周期及时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公共水电用量、单价、金额等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在分表用户自用水电费用外收取,不得以提高水电价格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分表用户对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总表用户应及时答复,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律师建议
综合而言,我们可以看出,由于部分城中村及村级工业园区的特殊情况,供电企业尚难以做到对于每一户承租人直接供电并独立分表计费,因此转供电的情况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客观存在,由此产生的转供电成本及损耗仍然需要由实际使用人承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上述相关转供电文件的规定要求,要合规处理转供电成本及损耗的分摊问题,出租人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以及电费分摊等方式与承租人协商解决,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电费的总和决不能超出其向供电部门缴交的电费,如有转供电损耗需要分摊则应定期向全体分表用户公布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电费的发票凭证复印件、同期各分表用户电量及电费分摊清单,以接受分表用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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