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伴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工程价款纠纷外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受房地产行业下行影响,行业链条上的主体的利润空间均被压缩,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任意缩短工期、采用较低水平的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多重转包或分包等乱象频发,最终影响工程质量,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大量出现。由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争议较大,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往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热点难点。
当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关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存在较大分歧,施工单位拒绝维修;或者虽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明确,但施工单位怠于维修时,为了赶工期、保交楼、安抚小业主的情绪,发包单位往往需要自行修复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进场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此产生工程质量修复费用。
通常来讲规范的施工合同会明确约定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义务、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的承担和索赔条款,合同条款往往对作为甲方的发包单位有利,但由于施工合同的条款容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法院也往往不会完全依照合同约定来判决,还是要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发包单位在主动索赔,或者在被诉工程款案件中主张扣减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时常面临一些共性的实务难题,本系列文章将结合司法裁判案例,分上、中、下篇系统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实务指引,以飨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涉及到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索赔的案件审理中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一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工程款,而另一方当事人称工程有质量问题,产生了工程质量修复费用,要求减少工程款数额。那么,主张减少工程款金额的一方应当以抗辩事由提出,还是应当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司法实践对此处理方式并不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的一方需要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判决持该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九州华伟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九州华伟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因此,一审法院以九州华伟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州华伟公司若认为中建八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九州华伟公司的诉讼权利。”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发包单位若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对发包单位申请质量鉴定的请求亦不予准许。
另一种观点则与上述观点相反,认为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的一方是抗辩,无需再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该观点目前来说应该是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21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持该观点,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
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质量均有约定,在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一方就可在未付工程结算款或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则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的一方无需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第二
被告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
由于原告未履行其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而导致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义务的抗辩的请求。该请求仅导致被告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而未产生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没有导致诉的增加。
第三
被告的请求并没有抵消或者吞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被告提出拒绝履行支付全部工程款义务的抗辩请求,是在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的前提下,提出原告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有瑕疵,请求在所欠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用后,再支付工程款(如有剩余)。因此,被告这一请求并没有抵消或者吞没原告请求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在(2022)粤01民终5305号判决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持以上观点,该院认为:“圣托利公司签收《圣托利工程审核结算确认书》后未提出相关异议,并后续有付款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共计3380000元并无不妥。但根据原审鉴定结果,涉案工程公区及客房区均存在没有安装回风管、冷冻水管有异响等质量问题,结合科力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上门维修记录表》等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科力公司未予以维修到位。鉴于双方并无调解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围绕圣托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照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扣减涉案工程合同结算金额的5%(169000元)作为科力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即圣托利公司应向科力公司支付工程款为290010元-169000元=121010元。另外,虽然圣托利公司逾期提交原审鉴定申请,但涉案工程确实亦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本案情况及成讼原因,圣托利公司和科力公司应对半承担原审鉴定费用为宜。原审法院扣减案涉工程风管安装费用50000元并由圣托利公司承担原审全部鉴定费用,不符合本案情况,有失公平,本院予以调整。至于利息等费用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有相关论述,合法合理,本院不再赘述。”
在(2021)京 01 民终 9669 号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被告万柳公司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由于原告土木公司未履行其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而导致被告万柳公司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义务的抗辩的请求。万柳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应从质量工程修复费用中抵扣。虽然本案诉讼之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但如上所述,并不免除土木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其施工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义务,万柳公司援引合同约定主张在剩余工程价款中抵扣修复费用并无不当,且万柳公司基于信任原因坚持主张不再要求土木公司对涉案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该主张亦便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故对于万柳公司提出的以修复费用抵扣欠付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法院依据质量鉴定意见、修复方案及 09-1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综合判定土木公司应承担万柳公司修复费用 1232889.8 元,该笔费用应当从万柳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结论:区分情况确定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主张的提起方式
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的主张到底是以抗辩,还是以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提出,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
一
情况一
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
二
情况二
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对发包人这一抗辩意见应当审查。发包人抗辩成立的,应当直接支持其意见。
三
情况三
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
实务提示
虽然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并不要求发包人必须通过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工程质量修复费用,但是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尤其在是否产生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责任归属、修复费用金额等问题上当事人存在重大争议,需要引入司法鉴定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发包人要结合掌握证据的情况充分研判提起反诉或另诉的必要性,否则存在本诉中法院不予准许发包人申请司法鉴定的风险(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民事判决)。另外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中,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自身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则应当提出反诉。
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减少工程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或第三方维修费用如何确定是经常遇到的实务难题之一。一般来说,发包人主张减少的工程款数额及合理的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和人工费用等。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可申请,或法院可依职权采用对质量问题、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查明。
下一篇,我们将重点分析工程质量相关司法鉴定的类型以及启动条件,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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