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8月第3周(总第9期)的内容:
一
人力资源周报
天津人社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1条
【信息来源】“天津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7日
【原文标题】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印发,具体内容带你了解
条文内容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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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是否可以认定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认可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由于岗前培训的目前是为了提升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工作熟练程度,使其能够更快适应工作岗位,因此,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
条文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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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超过一个月的,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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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如果用工满一年,视为双方之间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无权再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文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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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工资;没有约定的,优先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规定的,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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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进行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文内容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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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女职工休产假的待遇,一般在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之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对于两者数额的比较,《实施细则》对此列举了明确的计算公式,提请关注。
条文内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时应遵循公平、公正、适量、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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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条文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岗位调整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工作岗位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存在明显不利变更,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岗位的除外;
(三)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调整工作岗位有关内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未作相关规定的,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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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单方调岗需要满足的条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情形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约定,否则调岗可能不被支持。
条文内容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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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决定的,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否则试用期期限届满则劳动者自动转正,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丧失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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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存在严重违纪、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失职、存在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一旦超过六个月,违纪处分可能不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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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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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也不因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免除,且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8年7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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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从2023年8月1日开始至2028年7月31日。
二
人力资源周报
福建人社、福建高院联合发布9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本周分享前4个案例)
【信息来源】“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1日
【原文标题】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内容】
案例1: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配送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该案例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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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平台用工问题出现在大众视野,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平台用工企业与配送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双方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按协议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如果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内容】
案例2:“租借资质”未驻场履职的,能否构成劳动关系?(该案例由龙岩上杭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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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如注册建造师存在“仅挂证不任职”的行为,违反了前述禁止性规定,对此应不予认可。此外,由于“仅挂证不任职”实际上劳动者并未向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故该情形亦不应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内容】
案例3: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可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该案例由三明市人社局、三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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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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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内容】
案例4: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应否承担用工连带责任?(该案例由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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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所对应的法律后果一般是用工连带责任。为了避免引发混同用工的风险,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主体、用工管理的主体应有明确的分界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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