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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第1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09-06 11:26:50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9月第1周(总第12期)的内容:




人力资源周报


河南高院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本周分享第6-10个话题)

【信息来源】“沙坪坝司法”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6月6日

【原文标题】深度好文 | 高院发布: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2023年)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AFeSdiMqipR7zoVuCTe5Q

PART 06

问: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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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禁止性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一是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接受管理,遵守规章制度,从事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仅是短期、不定期提供劳务,或者仅仅是参与社会实践,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就不是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应聘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自愿接受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欺诈行为影响合同效力。


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比如领取毕业证后成立劳动关系)。


四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属于合法用工、双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等。

律师提醒


TIPS

01

在一定条件下,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也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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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7

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实践中能否支持?

答:不能支持。签订劳动合同体现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劳动者请求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愿意订立,人民法院直接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会侵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与法理不符。而且,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后续的执行中,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会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造成新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其给劳动者安排何种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人民法院不宜予以干涉。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工作岗位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如果不愿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然后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律师提醒


TIPS

02

河南高院认为,对于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工作岗位的的诉求,由于难以强制执行,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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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8

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的,如何计算损失?

答: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数额,可以采信。


在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损失数额时,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致使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上款规定中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协议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注销、吊销、撒销、解散、破产等情形导致无法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以劳动者申请仲裁当月的养老金数额为计算标准,计发期限为劳动者申请之日的次月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期间的月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算),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律师提醒


TIPS

03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该类诉求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TIPS

04

对于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河南高院采用以下标准:

(1)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损失数额的,采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末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损失数额。

(2)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具体损失数额时,

①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未满十五年的: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待遇赔偿。

②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TIPS

05

对于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认定,各地适用标准有所不同,提请注意各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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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9

问: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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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就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用人单位有时会私下与劳动者达成协议予以解决。由于工伤赔偿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协商的意思表示,应将该协议置于整个民法体系下进行分析。如果当事人对该私了协议有异议,并提起仲裁和诉讼,请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一是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二是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三是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签订了赔偿协议,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直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令用人单位补足依据双方协议而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一般认为,双方协议的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或者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即不能根据工伤私了协议获得赔偿后,又在诉讼中获得一份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劳动者获得的赔偿会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


TIPS

0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如明显低于法定补偿标准,有可能因显示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被撤销,建议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注意以下事项:

(1)建议在劳动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签订协议,或者对劳动者可能获得的法定补偿做充分提示和披露。

(2)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协议应明确列举双方和解的工伤赔偿项目。

(3)对于双方协议约定的和解金额,不得明显低于法定金额,如双方协议的赔偿数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超过工伤保险待遇总额三分之一以上的,一般会认定为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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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0

问:劳动者工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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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者工伤复发的治疗应当经过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享受工伤复发的待遇。劳动者仅提供住院病历及其购买药品的收据来证明系工伤复发,但未提供相关部门确认工伤复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住院及买药所花费系因其受工伤所产生,其关于工伤复发医疗待遇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07

工伤复发的职工,一般应当经过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工伤复发后,方可享受工伤复发的待遇。




人力资源周报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8月28日

【原文标题】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K6xJT5JEVqfvlDDz0zlEQ

律师提醒


TIPS

08

劳动者可以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按月单独计税,该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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