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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买社保随后要求公司补缴的产生的滞纳金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3-11-06 09:25:5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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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基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即公司为员工缴存社会保险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一般该义务不能以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实践中仍有许多员工自愿提出不购买社保。但是员工一旦离职,又会提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而补缴社保必然会产生滞纳金。那么面对因员工自愿不买社保随后要求公司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到底应由谁承担?


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未能缴纳社保的结果是由公司和员工共同造成的,因此,作为惩罚的滞纳金也应由公司和员工根据过错比例各自承担;有的法院认为,如果系因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才导致补缴社保,且公司和员工针对补缴社保的滞纳金承担有约定,则该约定有效,应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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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1.公司在进行工资架构设计时,应将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缴纳费用等考虑在内,合理地进行规划。对于公司和员工各自需要承担的部分,应在工资里明确,且清楚告知员工,并让员工按月签署工资条。如果公司按员工要求,已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以工资形式发放的,还应让员工签署确认书,确认公司已将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以工资的形式发放至员工,日后若因此发生纠纷,可以以此为证,降低风险。


2.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放弃购买社保的,建议在《自愿放弃/暂缓购买社保声明书》等文件中增加如因政府原因或员工个人要求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向员工追讨的条款。若因补缴社保的滞纳金产生纠纷的,公司要求员工返还已因补缴社保所支付的滞纳金。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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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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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梓琪

顾问律师

公司与商业事务

业务领域

公司法、劳动与雇佣、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个人简介

李梓琪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服务,为广东地区多家科研院所、互联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法律服务工作,并先后帮助了多家技术型企业成功完成技术成果转化、投融资与项目合作、技术秘密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等工作,深受客户好评。


已出版著作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指南》,202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作者丨李梓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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