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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经纪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赛事合同的常见纠纷与风险应对

发布日期:2023-11-28 10:25:19浏览:

前言


在体育领域,未成年运动员是各类体育赛事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体育项目中,经营者对运动员的发掘、签约、培养甚至推向市场等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在运动员未成年的阶段完成。因此,体育公司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赛事合同,需要重点关注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在《体育法》颁布一年并施行半年后,首次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则案例关注了涉及未成年人与体育公司签订赛事合同后,因双方事后存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认定和体育公司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



案情简介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后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体育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


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而体育公司则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律师评析


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合同的性质

在最高院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雷某在签订合同时为未成年人,本案中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的合同的合同性质和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法院在对该案的评述中称,在被招用一方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只要未成年人与招用单位之间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即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从目前最高院的态度来看,在今后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将尽可能地将经营者与未成年运动员间签订的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这一定性可能会给经营者在针对运动员的训练条件及强度、训练及医疗保障、参赛强度、文化课教育、报酬支付、商业活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方面,施以更多的义务或限制,需要经营者多加留意。


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合同的效力

未成年运动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与经营方签订商业合同时需要由监护人代理。由于运动员在未成年至成年期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身体机能状况、运动表现、商业价值、职业生涯规划等各方面情况都会与签约当时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当运动员成年后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新的规划时,难免会与此前代其签订合约的监护人,以及签订合约的经营方产生不同想法,甚至进一步演化为争议和冲突。

就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合同的效力,我国法院也在知名网球运动员徐某与其经纪公司一案中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案情指徐某的父亲在徐某15岁时,作为徐某的监护人与经纪公司签订《体育经纪及商业代理协议》,该份协议的期限长达11年。到徐某成年时,徐某欲与经纪公司解约,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为运动员在年满18周岁即成年并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父亲的法定代理权终止,因此,徐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设定成年后的权利义务超越了其代理权限。除此之外,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黄金期十分短暂,其运动表现、商业价值都存在很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正因如此,在运动员未成年期间,就与其订立涵盖运动员大部分职业生涯黄金年龄的经纪合约显然不利于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以上理由,认为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合同,自其成年之日起不发生效力,除非在运动员成年后得到运动员本人的追认。


律师建议


在签约协商的过程中,与运动员本人及监护人进行充分沟通

在签约协商的过程中,经营者需要同时与未成年运动员本人、以及未成年运动员的监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地解释和说明,保证在签约时,取得运动员本人和运动员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避免签订期限过长的合同

运动员在未成年时签订的合同,在运动员成年之时,即使尚未到期,也会进入效力待定的状态,必须通过运动员本人的追认方能恢复效力。考虑到运动员在青少年阶段的身体机能、运动表现、伤病控制、市场价值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经营者在与未成年运动员签约时避免签订期限过长的合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商业价值损失。另外,经营者一般不宜签订跨越未成年运动员成年时间分界线的合约,以避免因合同效力争议给经营者造成风险和损失。

针对未成年运动员的特点,设置权益保障条款

考虑到未成年运动员的特点,建议经营者在合同中就未成年运动员的训练方式、训练强度、参赛选择(包括参赛数量、赛事性质与级别、参赛频率等)、医疗与运动康复、文化课教育、商业活动选择、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进行清晰明确的约定,以确保合同约定符合法律法规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各项要求。

约定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经营者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的合同容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时,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也就限定在了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在此种情形之下,如原合同中约定了提交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或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仲裁的有关条款,就会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在与未成年运动员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约定各类商事或体育仲裁条款,以避免因合同性质认定而导致相关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的情况。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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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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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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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  杨仑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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