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2月第1周(总第24期)的内容:
新规解读:《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0日
【原文标题】《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下称“办法”)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4/4282/post_4282279.html#4035
律师提醒
TIPS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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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从2000年1月起实行地税部门代征社保费,2009年10月起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该办法是在原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2008〕1789号)到期后重新修改发布,大部分内容没有变化。
TIPS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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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该办法。
TIPS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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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具体程序: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受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征缴环节由税务机关负责,并由税务机关做好追欠、查处相关工作。
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并做好基金财务会计记账等相关工作。
TIPS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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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TIPS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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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3年7月1日至该办法实施之日,参照该办法执行。
TIPS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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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办法可知,关于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职能涉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多个职能部门,其中绝大部分的征收程序均在税务机关。
最高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5日
【原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期预告
因内容较多且重要,我们将在下周进行分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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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黄梦燕 肖紫筠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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