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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有关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新突破

发布日期:2023-12-14 17:25:06浏览:



前言


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的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体系,并由成文法作补充。而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两地不同的法律传统,导致两地法院作出的判决需要经过“认可和执行”的程序才能在相对方获得法律效力。

为贯彻和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两地积极磋商,在民商事司法合作领域留下一个个坚实的脚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2008年安排》”),于2008年生效。在《2008年安排》下,只有包含书面管辖协议、涉及需支付款项的民商事判决可以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条件的判决范围非常有限。

2023年11月10日,香港政府公布《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及《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自2024年1月29日实施。这标志着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以来,经历了长约五年的讨论、筹备,即将迎来内地与香港在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建设的新突破。《新安排》生效实施后,两地法院90%左右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将有望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本文将介绍《新安排》的亮点,并从实务角度作出分析和展望。



一、《新安排》实施后的几大亮点


(一)

可以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类型增加

在《新安排》实施之前,两地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依据是《2008年安排》。只有根据法院书面管辖协议作出的、有限类型的金钱判决可以在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执行,认可程序的使用频率较低。


而根据《新安排》第2条,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大多数“属于民商事性质”案件的判决可以在香港和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别地,包括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以及有关特定知识产权的生效判决。


(二)

不再严格要求“具有唯一管辖权”的管辖协议

在《2008年安排》下,当事人之间必须已经签订书面管辖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含义具有排他性,即当事人在合同中除约定具体管辖法院外,还特别约定该管辖具有排他性。在实践中,法院依照该《2008年安排》适用“具有唯一管辖权”这一要求,导致了部分判决无法在《2008年安排》下得到认可和执行。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不就同样的争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了时间成本和费用。后续即使当事人在内地人民法院或在香港法院再次获得了胜诉判决,其所需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无疑是较高的,不利于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而《新安排》不再要求判决是依据“具有唯一管辖权”的书面管辖协议做出。根据《新安排》第11条,当事方只需要证明“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诉讼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在其它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被请求方法院即可认可和执行做出判决法院的判决。这大大扩展了可得到认可和执行的判决文书的范围。


(三)

明确管辖法院

《新安排》第7条明确,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则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对比《2008年安排》,增加了“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尤其是被申请人在内地没有住所地,且没有明确的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有利于申请人在内地及时启动相关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四)

明确的审查标准

《新安排》第12条以否定式列举了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


(1)原审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不符合第11条规定。亦即《新安排》有关原审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2)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存在程序瑕疵,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


特别地,由于两地民事诉讼程序法中有关传唤或陈述、辩论的规定存在差异,审查法院如何应用原审法院地法律、如何把握审查标准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待实务解决;


(3)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特别地,内地和香港法律对于欺诈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审查法院适用哪一种法律、及如何适用该法律亦存在不确定性。而且,审查欺诈问题会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从国际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普遍实践的角度看,似乎存在过度干预另一方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该问题仍有待实践或出台细则予以明确。


(4)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


(5)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或被请求方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6)被请求方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原审法院判决明显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



二、在两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一)

内地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

根据内地判决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程序被称为“在香港登记”。


1. 判决作出时间

2024年1月29日或之后作出且生效的香港法院判决。



2. 申请材料

(1)《支持誓章》

申请人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令,需提交誓章阐述相关内地判决符合《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第二部的登记条件,以登记判决或判决的任何部分。


(2)《登记令》

申请人应自行草拟《登记令》向法庭提交,指明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命令后的特定期限(如:14日)内向法院申请作废;以及载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有权申请作废的期限届满后,才有权采取行动。



3. 登记的效果

已登记判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具有犹如原讼法庭基于其司法管辖权作出的判决同样的效力。申请人可为强制执行判决提起法律程序。


如果对诉讼各方之间的同一诉因在香港法院进行程序(亦即:与内地人民法院进行的平行程序),有人就内地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提出了登记申请,则该香港法院的实质审理程序中止。


(二)

香港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新安排》的具体实施作出进一步的指引。根据《新安排》及现有实践经验,基本流程为:


1. 管辖法院

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新安排》第7条)



2. 申请材料

申请书(包括《新安排》第9条要求事项)、经法院盖章的生效判决副本、判决生效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材料(向内地法院申请时,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材料需要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程序)、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等。


就申请人的申请,内地人民法院通常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根据《新安排》第10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仍然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体的规定。



三、其他内地与香港有关司法协助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两地人民法院作出的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或者内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离婚证,依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香港法例第178章)第V部、第VA部规定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认可和执行作出了规定。



四、对商事主体的启示


(一)

财产保全

根据《新安排》第24条,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之前或之后,可依据被请求方法律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该条为申请人提供了在实际进入认可和执行程序之前对有关财产采取措施的便利。计划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在关注、掌握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的基础上,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避免执行落空。

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新安排》未能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内地都没有住所,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在内地,但申请人不清楚被申请人在内地的具体财产线索。此时,申请人在香港法院对内地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申请相关济助命令,该等命令的实际意义不大,因为根据《新安排》第4条,香港法院的临时济助命令不属于《新安排》可以认可和执行的范围。该申请人无法寻求内地人民法院及时对被申请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采取措施。此时,申请人需要等到在香港法院的诉讼程序完结、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采取措施。如果在香港法院的程序涉及上诉,时间会更长;或者在内地人民法院提起平行诉讼。但是,两种方式下的耗时都比较长,被申请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很可能已经被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安排》第28条指出,最高院和香港特区政府经协商可以就保全、临时济助的协助问题签署补充文件,为下一步有关协助财产保全的具体安排留出了空间。

(二)

判决执行

就生效判决的执行而言,对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来说,其财产不再有内地与香港的严格区分,进行诉讼和执行程序、维护合法利益的效率大大提升。在实践中,香港和内地法院进行平行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管辖情况,在对自身有利的地方先行提起诉讼程序,以尽快获得有利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

在内地法院获得认可后,香港判决获得与内地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一样的效力,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特别地,如果了解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安排》第21条允许申请人分别向两地申请执行。该条规定便利了申请人高效利用两地司法资源,全面掌握被申请人财产、维护执行利益。



五、总结

《新安排》是内地与香港两个司法管辖区深度融合的一座里程碑,有利于促进两地主体的商业往来,维护主体的合法权益。两地法院的密切联系也将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争议解决中心的竞争力。相信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安排》在内地的实施出台细则规定之后,相关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将更加成熟完善、实践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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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王敬、王伟圣、汤晴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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