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 English中文ItalianoFrançais

2023年12月第3周丨广悦劳动人事专栏——人力资源周报

发布日期:2023-12-19 17:25:09浏览:



广悦劳动人事专栏每周二推出“人力资源周报”,汇集和推送有价值的劳动人事法律规定、用工资讯、政策动态、典型案例等,同时,我们会对每条资讯进行点评,提醒企业用工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锦囊”。


以下是2023年12月第3周(总第26期)的内容:




人力资源周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2日

【原文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91_09okvnxmwokVrXGRLQ



条文内容:

第一条【股权激励争议的受理】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以股权激励方式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者赔偿股权激励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因行使股权发生的纠纷除外。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


TIPS

01

这属于新规定。一旦正式出台,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劳动纠纷的争议也正式有了结论,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围绕劳动关系发生的股权激励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换言之,在诉讼程序中,该案件需要经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于该案件的审查可能也会更加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条文内容:

第五条【特殊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是特殊仲裁时效,此前广东地区对于加班费适用特殊时效并无争议,而对于年休假工资,广州地区裁判意见认为年休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劳动者追索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次年的1月1日起算,一般时效为一年,但劳动者能举证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跨年度休年休假的除外,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有不一样的规定,值得关注。




条文内容:

第六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请求参照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03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亦可以“参照”劳动法律法规主张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




条文内容:

第九条【混同用工】被多个用人单位交替或者同时进行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予以确认。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律师提醒


TIPS

04

多个单位之间存在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的确认优先还是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确认,但对于用工责任,多个单位之间则需要共同承担责任,除多个单位之间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同意外。




条文内容:

第十四条【不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情形】因下列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

(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的;

(三)因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期满续延期内未订立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


TIPS

05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的,不支持劳动者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求,但对于何为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订立?仍存在比较大的解释空间,如双方劳动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到底算不算劳动者的原因?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是应当在入职之前就把劳动合同签了,不然还是存在一定风险。




条文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续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主张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双方通过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律师提醒


TIPS

06

为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不成立,很多单位在实操中会不断延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很多单位避免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引发二倍工资的风险,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延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此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形满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广东地区而言,即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值得关注。




条文内容:

第十八条【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以在职期间不得约定竞业限制、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07

明确在职期限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且在职期限的竞业限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条文内容: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审查标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合法性负举证证明责任。


劳动者主张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


(一)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二)非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三)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且未提供必要协助或者补偿措施的;

(四)劳动者客观上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五)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


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08

换言之,《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于单位调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调岗需要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2)调岗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

(3)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存在不利变更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的;

(4)劳动者客观上需要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

(5)调岗不存在歧视性、侮辱性等情形的。


对比过往的一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对用人单位调岗增加了两点要求,一个就是劳动合同有约定和规章制度需要有相关的依据,且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之间不能存在打架的情形,另外一个就是胜任力的要求,劳动者调岗后的岗位,必须是劳动者可以胜任的,避免打击报复,这两点值得重点关注一下。




条文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一)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签、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六)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律师提醒


TIPS

09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后,除非存在客观因素,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此处设置了兜底性条款,换言之,对于裁判机关而言会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TIPS

10

该条款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补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并非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只有一个月的期限。


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文内容:

第二十六条 【特殊待遇问题】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住房等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折价补偿服务期限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费用或者赔偿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提醒


TIPS

11

该条款源自于前期昌平法院发布的一个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典型案例,具体可以看回我们第6期周报内容,其中案例一与该条款有密切关联,点击这里查看,值得关注。




【END】



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分享到: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20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3002423号-2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