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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6 17:25:22浏览:

引言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等内容,对比2012年实施、2023年废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新规更加完善了事业单位在“考、奖、罚”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处分适用对象范围的不同


在原《暂行规定》中规定了适用对象的一般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而《处分规定》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要给予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处分的,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这部分人员只有处分的程序及申诉等适用处分规定,也即管理人员适用的处分种类为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则适用四种处分种类,即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此次新增,对于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更为清晰,同时对程序性事项也明确统一适用新规。


二、处分种类变化及明确处分期计算方式


基于处分适用范围的变化,《处分规定》中第四条对于处分种类也进行了相应的删减,删去了“撤职”一类型,对于除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人员仅适用前述四种处分类型,而对于处分期间的计算,新规则明确,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例如,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某局副局长李某多次违规接受宴请,2023年11月15日,林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那对林某作出的处分之日是2023年11月15日生效,起算日也应当是当日起算,而非次日。


三、处分对于考核及岗位聘任的影响


《处分规定》在年度考核层面的影响与《暂行规定》存在较大的出入,《暂行规定》中尽管是受到“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其年度考核仍应予以确定相应档次,限制的是档次不得高于合格或基本合格及以上。而《处分规定》中,对于受“记过”和“降低岗位等级”的人员,其年度考核要求只可以写评语,但对于当年的考核不予确定档次。


针对岗位聘任,《暂行规定》依据不同的处分种类限制岗位聘任的高低,而《处分规定》则将其直接明确统一规定,只要是受处分期间,均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的岗位,不再像《暂行规定》一样区分处分种类来限制。同时,新增对于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降级处分的规定,明确此类人员接受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同时评估违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来最终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例如,刘某同时是某局的科长及研发一级人员,若刘某在管理过程中因收受礼品被处于降低岗位的,应当同时对其科长及研发一级人员的两个岗位一并降低,同时由于该违纪行为与科长岗位关联更为密切,应当作为主要类别进行处分。


四、新增了从重和从轻处罚情节


新增的部分的内容其实是与《政务处分法》作了衔接,明确在处分期间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情形属于从重处分情节,而对应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情形则属于从轻处分情节。此处新增,从重情节的明确对于处分人员是一种警示,而从轻情节则是更好帮助政务督职人员理清违纪事实及对处分人员如实陈述的一种鼓励。


五、已退休工作人员的处分调整


针对已退休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与《处分规定》均保持不再作出处分决定的相同观点,区别在于,《处分规定》新增了对退休人员的立案调查权,若发现退休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依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退休待遇。该调整意味着退休也不能与之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彻底脱钩,及是对退休人员行为习惯、作风上保持遵纪守法的有效制度约束。


六、对不同种类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新增处分内容


针对违规违纪违法取得财物的处置,《处分规定》依据财物来源的不同,分别作出直接由处分单位处置、退还原所有权人及上缴国库的处理方式。

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相关行为,相较《暂行规定》,此次新规专门将其单独列出,并明确列举了人事管理工作的各环节,新增关于“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违反规定出境或办理因私出境证件”、“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组织运营中,人事管理犹如交通枢纽的存在,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新规对于此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了管制范围,进行了制度的升级。

关于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行为,《处分规定》在“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基础上,新增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内容,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边界,彰显了制度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及重视。

关于违反社会公德的相关行为,《处分规定》删除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和“包养情人的”的处分情形,对比《暂行规定》,《处分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进行了更详细的归纳,处分等级的设立也更为科学。例如,将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等不良行为的处分标准提高到至降低岗位等级以上。

关于触犯刑事责任犯罪的行为,《处分规定》对于被判刑的行为,处分设置更为严格,处分种类也更为明晰。除了与《暂行规定》相同的区分故意及过失犯罪外,针对应当予以开除处分情形的,若案件存在特殊情形,处分单位认为降低岗位更为适宜,在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予以变更,给予了处分单位更大的管制空间。


七、新增救济途径


《处分规定》进一步明确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进行申诉,同时,对比《暂行规定》,《处分规定》不仅明确,对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的处理,还新增在调查中发现的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无论是申诉还是不当处分后的处理,都是为了确保处分结果的公平公正,做到合理处分,合规处分。


八、处分决定作出后变更手续办理期限延长


一般而言,在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等待遇变更手续,但《处分决定》新增,存在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何为特殊情形及由谁批准延长的审批流程还未有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则。


九、关于处分的解除


《处分规定》对于解除处分的规定有所变更,不再要求需经过原处分单位的解除批准,而是在处分期届满后可以予以自动解除。同时,明确对于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最终采用降低薪级工资处分的情形,尽管处分解除,不视为薪级工资自动恢复至受处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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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 陈雪儿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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