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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家族丨继承人可以撤销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协议吗?

发布日期:2024-11-18 11:22:28浏览:

引言


赠与合同是实践生活中使用频率比较高的合同类型。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方式来析产分户,提前安排自己名下的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赠与人去世后,赠与人的继承人主张撤销该份赠与合同,那继承人享有撤销权吗?该诉求是否能被法院支持?详见下文分析。



一、“赠与合同” “撤销权”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另一方接受该财产的行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是出于感情、亲友关系或者慈善等目的而进行赠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意为,在财产真正交付给受赠人之前且该协议不涉及公证与道德等,赠与人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事由的情况下,随时单方面撤销赠与,且该撤销权不受时间限制、条件限制或者其他限制,赠与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行使该权利。



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一)判断Ta是一个继承人

我们需要明确权利主体身份,不仅需要考察被继承人是否有权利基础去行使撤销权,而且还需要考察主张被继承人任意撤销权的“Ta”是不是继承人。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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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若继承人因行使伤害被继承人等行为导致其丧失继承权,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则继承人无法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法条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之观点展示

目前现实生活中对于“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权”该问题存在较多的争议,主要有三种:

观点1: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益是可以继承的,即赠与人去世后,其继承人可继承赠与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可履行赠与合同的协助办理过户等义务,亦可以在未办理交付之前行使任意撤销权。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受赠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进行答复,其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故部分法官都会参照该司法文件进行判决(类案案例:(2018)京0102民初17383号、(2019)京02民终3076号、(2021)京02民终13287号)。

观点2:不可以继承

首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即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该权利的行使是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具有强烈的人身意思表示的,即使从法律上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在赠与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但是该撤销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形成权,不能由继承人随意继承,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授权。

崇川区人民法院曾在2019年审理过一个类案,该判决被《人民法院报》以《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为标题在2019年11月7日第3版进行刊载。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开宗明义说明其立法宗旨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随着财产权利的变更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在李老爹生前没有撤销赠与合同意愿的前提下,李大山作为李老爹的法定继承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载明: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的规定,任意撤销权人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之所以将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使得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因为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

该观点的中心思想是对被继承人/赠与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若继承人可凭着合同权利继承随意行使撤销权,则违背了被继承人/赠与人的意愿,亦违背了立法目的。

观点3: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有撤销意愿的情况下,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该观点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其承认了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在赠与合同上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行使上需要满足相应的限制条件,即被继承人生前有撤销的真实意思表示,尊重了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生前真实意愿。

综上所述,目前暂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该类案件牵扯的不只是简单的民事合同权益,可能还会牵扯到道德层面以及家族财富传承方面的问题,法院在此类案件会综合观察赠与合同签订情况、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受赠人与继承人关系、继承人身体以及劳动能力情况、赠与人生前意愿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三、建议


1.及时办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若该赠与标的可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的,为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赠与方应当在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后尽快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尤其是在法律上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才视为交付的赠与标的,比如房屋等财产。

2.在赠与协议明确后续继承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并与继承人沟通说明后续若其去世后,继承人需配合履行该赠与合同。

3.办理赠与协议公证,可避免后续继承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4.将产权证件等财产证明文件由受赠人占有保管,虽然可能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果,但是可以方便后续受赠人辅助证明及解释说明。

5.订立相关遗嘱或遗赠协议,可针对赠与财产在遗嘱或遗赠协议中进行明确说明,以表明自身的传承意愿,但是注意赠与协议与遗嘱/遗赠协议的内容不能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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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陈蕊伶律师、胡帅律师带领,汇聚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专业律师,以及搭建金融、财税、移民心理各领域专家服务平台,以专业和用心打造广悦家族办公室品牌。其成员深耕于疑难复杂家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家企风险隔离,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及执行落地,坚守法律匠心,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丨陈蕊伶、梁映彤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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