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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家族丨涉港继承指南之两地继承法律体系差异比较

发布日期:2024-12-09 11:34:11浏览:

引言


随着内地与香港交流的加深,涉港继承的案件逐渐增多。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遗产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订立有效遗嘱的,继承发生时则按照遗嘱由指定的人承继遗产;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被认定无效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则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承继。然而,鉴于香港是英美法系,内地是大陆法系,两地法律对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涉港继承显得尤为复杂。本文主要是针对香港和内地就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律的差异进行解析,以便读者对涉港财富传承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因两地法律差异所导致的传承风险出现。



一、法定继承人范畴及分配原则的差异

(一)法定继承人范畴的认定

在内地,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在香港,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二)法定继承顺序及分配原则

在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应按以下比例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如果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香港,法定继承人顺序及分配规则则与内地的截然不同。具体如下:


1.只遗下一名配偶

如果只遗下一名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及同胞兄弟姐妹尚存,那么遗产则由配偶一人继承。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已经与其配偶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配偶无权对死者的遗产提出要求。


2.遗下配偶及子女

如果被继承人遗下配偶、子女,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其配偶可优先取得被继承人所有的非土地实产(非土地实产,指在无遗嘱者去世时,任何留在其在生丈夫或妻子居所的以下物品,包括家具、衣服、装饰品、属家庭及个人及康乐及用于装饰的物品、各类消费品、园艺物品及家畜;及汽车及附件。但不包括任何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业务或专业用途的实产,亦不包括金钱或贷款抵押品),然后再由配偶继承剩余财产中的 50 万港币。之后,如果尚有剩余,剩余遗产的一半分发给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子女。


3.只遗下子女

如果只遗下子女,而没有尚存的配偶,那么不管父母或同胞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遗产将由子女平分。尚在腹中的胎儿,也有权分得遗产。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而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将分得子女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没有子女尚存,但遗下配偶,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没有遗下子女,即使配偶仍然尚存,被继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遗产。先由配偶优先取得被继承人所有非土地实产;如有剩余的,则由配偶再取得 100 万港币。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剩余的一半分得配偶,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父母;如果父母已去世,则平均分发给在世的同胞兄弟姊妹。


5.遗下私生子女

1993 年 6 月 19 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6.遗下领养子女

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7.没有配偶或子孙尚存

如父母尚存,遗产将平均分给父母。若父母已去世,遗产则平分给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若没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则平分给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分发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分给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死者的财产一般归政府所有。




二、遗嘱订立形式及效力认定的差异


(一)中国内地法律对遗嘱的要求

按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要有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同时,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如果遗嘱条款是处分他人、集体或国家财产的,则该条款视为无效。另外,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还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内地法律对遗嘱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如违反形式要求的,遗嘱可能会无效。法律规定遗嘱有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具体形式要求分别如下: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香港法律对遗嘱的要求

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规定,遗嘱有普通遗嘱和特别遗嘱之分。“特别遗嘱”为特别人群或在特别情况下立遗嘱,比如实际服役于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及海上的船员或海员立的遗嘱。本文暂不对特殊遗嘱进行分析,仅就普通遗嘱进行分析。

根据《遗嘱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香港遗嘱的有效形式要件主要包括:

(1)须以书面订立;

(2)立遗嘱人须在两名年满 18 岁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下签署遗嘱,该两名见证人也需要在立遗嘱人面前在遗嘱上签名;且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可以是遗嘱中列明的受益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

(3)需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及写明日期。

虽然《遗嘱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形式要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遗嘱的签署是多种多样的,因此《遗嘱条例》第5条第2款又设置了一个条款,“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第(1)款所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该种情形下,即如果没有完全按照前述的遗嘱形式要求订立遗嘱,但法庭也可能认为遗嘱已经成立。


四、结语


由于涉港继承可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遗产继承结果不同,因此涉港继承往往会变得极为疑难复杂。在办理涉港继承时,建议可以先找熟悉了解两地继承法律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财富传承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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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交流探讨之目的,不代表广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与本所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或引用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本期作者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介绍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陈蕊伶律师、胡帅律师带领,汇聚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专业律师,以及搭建金融、财税、移民心理各领域专家服务平台,以专业和用心打造广悦家族办公室品牌。其成员深耕于疑难复杂家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家企风险隔离,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及执行落地,坚守法律匠心,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丨陈蕊伶、温夏莹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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