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则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兼具“职工”和“董事”双重身份,因此,如何选任“职工董事”对于公司来说也是重要挑战。
一、新、旧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规定的变化
从上述法律规定变化不难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职工董事”的规定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应当设立“职工董事”的情形由原先的仅限国有独资和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至职工人数超300人的公司,意味着现在设立“职工董事”的先决条件不再是公司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而是变成了公司的规模大小,这一变化恰巧证明了“职工董事”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将民主管理融入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公司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内容。
二、“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与选举程序
由于《公司法》中未明确“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及选举程序,而现行有关“职工董事”制度相关内容的法规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公司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因此,笔者参考该规定总结“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程序如下:
1.“职工董事”的任职条件
(1)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3)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6)公司高管的近亲属,不宜担(兼)任职工董事。
(7)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工董事”的选举程序
(1)“职工董事”的候选人条件:
a.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且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
b.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
c.由职代会联席会议提名。
d.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为候选人人选。
(2)“职工董事”的当选条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
(3)“职工董事”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与其他董事、监事一样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机构)备案。公司工会应做好向上级工会报备的相关工作。
三、“职工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职工董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同时需要履行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义务,因此,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1.“职工董事”的职权
(1)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3)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6)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7)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职工董事”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2)及时了解公司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中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的合理诉求。
(3)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代会的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4)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5)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并与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磋商的情况等。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职工董事”的责任
“职工董事”作为公司董事之一,如在行使董事职责时造成公司损失的,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董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或决定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五、“职工董事”的任期及罢免
1.“职工董事”的任期
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董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2.“职工董事”的罢免
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职代会依法罢免:
(1)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2)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
(3)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4)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责行为的。
3.“职工董事”的罢免程序
(1)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2)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职代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
(3)罢免后, 公司工会应当将罢免结果报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律师建议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人选,而公司工会以及董事会均是公司经营的主要管理机构以及决策机构,系连接公司管理层和职工的重要枢纽,因此,在推选相关候选人的时候应结合该候选人在公司的资历、工作经验、资质、对公司的忠诚度等进行考虑。
2.由于“职工董事”的任职存在禁止条件,因此,选任“职工董事”时应避免选任在禁止条件范围内的人员,否则,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无效。
3.公司应建立“职工董事”考核制度,要求“职工董事”按期述职,如发现“职工董事”存在不履职、不称职的情形,应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罢免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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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梓琪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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