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大量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中小企业,人员关系并不复杂,为减少治理成本,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和修订了多条规定,在多方面简化了公司的治理要求,为中小企业简化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设股东会
原《公司法》仅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强制要求有二人以上的发起人。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限制,只有一人也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一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使得发起人的选择更多样。
二、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
原《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小规模公司的简化治理模式,新《公司法》则新增了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条款,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仅设一名董事,简化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统一称为“董事”,并删除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而是以“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作为替代。
三、引入单层治理结构,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必要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的监督职能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
原《公司法》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但仍需设一名监事,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了“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的规定。对于治理简单的中小企业来说,公司监事很多时候还是与高层同样的一批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导致程序空转,浪费时间,现公司可以完全不设内部监督机构或人员,提高治理灵活度,提高决策和治理效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设立监事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并非只要多数通过就可以不设立监事。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权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那么,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如何简化治理结构?简而言之,在执行机构方面,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在监督机构方面,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完全不设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人员(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目前,新《公司法》没有对“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可能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作为参考,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划分指标,还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新《公司法》在保留原有的双层治理结构同时,引入了单层治理结构,给予了管理者更多的选择权。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并由专业人士做好相应配套制度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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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汤嘉丽
编辑丨何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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