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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公司商业 | 新《公司法》下,中小企业如何高效构建低成本治理结构

发布日期:2024-12-17 09:16:25浏览:

在我国有大量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中小企业,人员关系并不复杂,为减少治理成本,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和修订了多条规定,在多方面简化了公司的治理要求,为中小企业简化治理结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允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不设股东会


原《公司法》仅允许一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强制要求有二人以上的发起人。新《公司法》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限制,只有一人也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样适用一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使得发起人的选择更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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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


原《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小规模公司的简化治理模式,新《公司法》则新增了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的条款,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仅设一名董事,简化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新《公司法》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统一称为“董事”,并删除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而是以“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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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入单层治理结构,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公司必要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的监督职能可以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


原《公司法》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但仍需设一名监事,新《公司法》实施后,新增了“经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的规定。对于治理简单的中小企业来说,公司监事很多时候还是与高层同样的一批人,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甚至导致程序空转,浪费时间,现公司可以完全不设内部监督机构或人员,提高治理灵活度,提高决策和治理效率。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设立监事必须全体股东同意,并非只要多数通过就可以不设立监事。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权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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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如何简化治理结构?简而言之,在执行机构方面,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置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在监督机构方面,对于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完全不设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或人员(监事);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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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公司法》没有对“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中可能会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作为参考,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划分指标,还需要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新《公司法》在保留原有的双层治理结构同时,引入了单层治理结构,给予了管理者更多的选择权。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并由专业人士做好相应配套制度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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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商业领域介绍

广悦公司与商业领域由张扬律师及多名资深律师组成,律师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细作,洞悉经济态势,以法律思维和商业智慧在商事领域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和争议解决服务,高效与专业的法律服务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好评。


其客户包括有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航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美国 GLC 建筑设计、日本明治、日本日锻、台湾忆霖食品、香港楼上集团、香港翠华集团等上百家知名集团及企业。



作者丨汤嘉丽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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