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海航行,信息为舵。在波谲云诡的商海之中,股东对于公司内部经营状况的了解尤为重要,关系到对公司发展的控制,以及股东自身权利的实现。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股东掌握信息的前提。而《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实务中,不时亦会出现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究竟谁能行使股东知情权,抢占信息先机?
案情简述
2010年某公司设立,2020年A取得某公司全部股权。
2022年B与A、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A将其持有的某公司全部股权以一千万元对价转让给B。
2022年8月,A与B完成了某公司的公章、土地使用证、办公类固定资产、网银证书及支付密码器等相关物品的交接。
2022年9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完成变更,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公示信息显示A仍系某公司股东。
2023年11月,A向某公司邮寄《行使股东知情权通知函》,某公司于次日签收函件。后A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提供自成立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完整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物会计报告等。
裁判观点·鲁法案例【2024】700
第一,从股权的变动节点来界定,案涉股权已经发生变动。依据上述判定,A虽系某公司的登记股东,但仅产生对外公示效力,不能作为确认某公司股东身份的依据。A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系公司内部关系,应当采用公司内部登记生效认定,案涉股权已发生变更,股东由A变更为B。
第二,从股东权的内容来分析,B已实际取得股东权利。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A已与B完成某公司的公章、土地使用证、办公类固定资产、网银证书及支付密码器等相关物品的交接。且已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认定B已取得某公司的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成为实际股东。
第三,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来分析,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通过查阅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文件,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中一项基本权利,具有社员性特征,其行使须以实际的股东身份为前提。本案中,B已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某公司的经营、财物状况与B的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在B行使股东权利后,A已丧失了股东享有的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诸项权利。综合上述,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股东知情权是民事主体作为股东的一种权利,以股东资格为必要条件。登记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工商登记并非设权限性登记,而是宣告性登记。审查股东资格,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审查股东资格的实质性条件,如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载入股东名册、是否取得公司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等。
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现有法律未排除未登记在册股东的权利,本案中,B作为实际股东亦应享有股东知情权,A仅作为登记股东,实际上已经丧失股东资格,故不能享有股东知情权。
此外,股权经过登记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为避免造成相关争议,建议股东在完成股权交割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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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张扬、莫碧琪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冯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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