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 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婚姻家事纠纷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提供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指引。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亮点的实务解读,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参考。
亮点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解读:重婚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和社会问题。我国刑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一直以来对于重婚行为都予以否定。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则进一步明确了重婚行为自始无效,不受合法婚姻当事人离婚或配偶死亡的影响,坚决否定了重婚行为的合法性,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序良俗。
(二)明确违背公序良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解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财产分别所有制度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理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对此,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了,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其他异性同居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或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财产。同时,另一方还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诉讼中主张财产多分。该法条的颁布,有助于保护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即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和制裁。
亮点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一)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认定和分割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解读: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次司法解释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1、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一方约定将婚前或婚内取得的房屋给予另一方,如没有过户或未经公证,一方是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撤销赠与,这就让另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则给予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离婚时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有无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譬如,丈夫存在婚外情,为挽留妻子约定将婚前的一套房产送给妻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即使该房屋没有过户且双方财产协议也未经公证,法院也有可能综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妻子所有。
2、房屋已经办理转移登记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举个例子,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女方。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女方保有该房产。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并且男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男方所有,并让男方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对于夫妻间给予房屋的处理,该司法解释规定无疑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同时也扩大了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离婚纠纷中涉及诸多因素,如婚姻存续的时长、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过错情况以及各自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等,不同法官对此认知不同,在判决过程中对于财产分割比例的判定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
(二)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归属认定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实务解读: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常见。该司法解释第八条通过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不同情形,针对离婚时如何分割该房产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购房时,父母有明确约定是赠与给子女的,那法院会遵循约定将房屋判归子女一方。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无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会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法院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婚姻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没有出资一方对家庭贡献度、房屋价值等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以及补偿具体数额,具体给多少要看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没有生育子女或者没出资方有过错,那么有可能是完全不用给予补偿。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如果是有约定赠与给子女一方的,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院会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譬如,一方父母出资30%,另一方父母出资70%时,原则上房屋产权会判归出资较多一方所有,但补偿金额未必一定按照30%折价补偿,亦需综合考虑子女的贡献、共同居住的实际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也可能会高于或者低于30%。
亮点三、更加注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涉港继承可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遗产继承结果不同,因此涉港继承往往会变得极为疑难复杂。在办理涉港继承时,建议可以先找熟悉了解两地继承法律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免财富传承失败。
(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处理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实务解读:在处理离婚及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时,抢夺或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时有发生,该行为对于年幼子女其实是会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此前,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尚不充分。为此,该司法解释通过立法规定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予以了详细的规制。如一方抢夺或隐匿子女,另一方可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法院可以将抢夺、隐匿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未来会对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优先抚养情形的明确
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实务解读:本条细化列举了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几种情形,譬如一方有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的,有婚外情等违背忠诚义务行为的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该条文体现出法律愈发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障,将一方的过错行为作为判定抚养权归属的关键考量因素之一,从而更有助于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更为稳定、健康且有益的成长环境。
亮点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一)维护诚信原则,保障债权人利益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解读:针对实务中有些夫妻企图通过离婚手段将主要财产分配给一方,借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该条款为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成文规定,允许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一方转让股权,保障善意受让人利益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实务解读:本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尽管该条款规定了在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的例外情形,但在实务操作中,判定是否存在恶意转让的行为往往较为困难。
亮点五、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原则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实务解读:在我国,未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不能适用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人追求多元化的生活模式,未婚同居的情形不在少数,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伴随而来的往往是财产分割纠纷。
最高院曾在1989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0条对于同居析产有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该意见于2020年12月被废止,而《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同居析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此类纠纷一度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而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则明确了同居析产纠纷中的财产处理原则,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明确且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确保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权益得到妥善处理。根据该条文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情况下则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其他亮点
(一)离婚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实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虽对家务补偿做出规定,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本条则对此进行细化补充,明确补偿数额可参照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来确定。这有助于肯定和鼓励一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平衡夫妻双方的经济利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公平和稳定。
(二)离婚经济帮助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了,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不过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民法典并未作出具体说明。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年老、残疾、重病均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并进一步明确,具体帮助方式应根据另一方的财产状况予以确定。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确保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护其基本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和详细的法律支持,强调了公序良俗的保护和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家庭利益。每一个亮点都紧密结合当下社会实际需求,彰显了法律的智慧与温度,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具体且实用的裁判标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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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家族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介绍
家族财富保护与婚姻家事领域由高级合伙人陈蕊伶律师、胡帅律师带领,汇聚了一群志同道合的专业律师,以及搭建金融、财税、移民心理各领域专家服务平台,以专业和用心打造广悦家族办公室品牌。其成员深耕于疑难复杂家事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家企风险隔离,专注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整体解决方案及执行落地,坚守法律匠心,维护客户权益。
作者丨陈蕊伶、温夏莹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黄晓俊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