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不断融合,众多港澳地区企业积极进军中国内地市场,将自家商品引入内地,带给内地消费者丰富多样的选择。然而,不少港澳地区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却面临知识产权难题,诸如自家商标被抢注、商品名称被模仿、企业字号被冒用等“傍名牌”“搭便车”情况接连不断发生。针对港澳地区企业如何在中国内地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本文将借由广东高院公布的《广东法院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珍妮曲奇公司诉深圳珍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珍妮曲奇案”)[1],结合笔者自身实践,就港澳地区商品在内地知识产权维权事宜提出粗浅观点,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
珍妮曲奇小熊饼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妮曲奇公司”)为香港地区企业,自2005年以来其生产的“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凭借独特的口味和精美的包装,在香港地区享有较高知名度。在2015年珍妮曲奇公司于中国内地设厂销售前,“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已经通过海淘代购的方式销往内地,并在内地电商平台小红书2014年举办的“全球TOP10零食”网络评选中位居第三位。深圳市珍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珍妮公司”)通过实体店和网店大量销售曲奇饼干商品,并以“全球TOP10零食——第三位”作为宣传用语。珍妮曲奇公司认为以上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珍妮曲奇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在广东深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珍妮公司停止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珍妮曲奇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关合理维权支出。
深圳珍妮公司则认为其所生产的珍妮曲奇产品已经过商标权人授权,可以在中国内地销售、推广。同时,深圳珍妮公司还主张在其生产经营珍妮曲奇产品时,珍妮曲奇公司并没有在中国内地合法经营,且珍妮曲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
二、法院裁判
在“珍妮曲奇案”中,最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是否已在中国内地知名。需要知悉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特点,这意味着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当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相同保护,深圳中院一审基于此认为:尽管珍妮曲奇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香港地区的知名度,但是未能证明其产品在内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认定珍妮曲奇公司关于“珍妮曲奇小熊饼干”为知名商品的举证不足,故判决一审驳回珍妮曲奇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程序中,广东高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珍妮曲奇公司“珍妮曲奇小熊饼干”的知名度已不限于香港地区,已经由海淘代购、旅游交往、手信馈赠、互联网口碑分享及宣传等多种途径为内地广大消费者所知悉。深圳珍妮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经营地址与珍妮曲奇公司所处的香港地区毗邻,在信息交流如此便捷的情况下,不可能不知悉“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香港地区与广东地区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深圳珍妮公司不仅不尽合理避让义务,还擅自使用与“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基本相同的特有包装装潢,在网店中直接使用“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小红书评选中所获美誉,故意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其不正当利用和攫取珍妮曲奇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二审判令深圳珍妮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珍妮曲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三、实务建议
通过“珍妮曲奇案”,我们可以看出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尤其需要注意自身产品在内地知名度上,而从维权诉讼策略考虑,笔者结合“珍妮曲奇案”尝试归纳出如下几点策略:
1. 往“前”找——挖掘早期市场痕迹
若港澳地区企业在相关侵权行为发生前已通过多种途径使自家商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并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将对诉讼维权极为有利。港澳地区企业应积极收集自家商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各类证据,如在“珍妮曲奇案”中,珍妮曲奇公司即便未在中国内地开设实体店,也能通过代购记录、互联网宣传报道、内地消费者网络评价等证据,证明“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中国内地的知名度。所以,港澳地区企业应注重留存自家商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交易记录、消费者评价、网络宣传等资料,这些材料形成时间越早于侵权行为,越能有力证明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为维权提供坚实基础。
2. 往“大”找——借助知名平台力量
知名纸媒、网络媒体和内容创作者(如博主、主播、达人等)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和传播度,其对港澳地区企业及其商品的相关报道或推荐,能够有力提升自家商品知名度的证明效力。在“珍妮曲奇案”中,珍妮曲奇公司借助小红书这一中国内地知名社交媒体将“珍妮曲奇小熊饼干”评为 “全球TOP10零食大赏TOP3” 的奖誉及用户正面评价,有力地证明了该商品在内地的美誉度和受欢迎程度。此外,“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香港地区的杂志报道和中国内地网站的相关介绍,都从不同渠道展示了该商品的知名度。港澳地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积极争取在知名电商平台、行业权威网站上进行产品展示、评测,与有一定影响力的内容创作者合作推广商品,及时保存这些平台、网站和内容创作者对商品的宣传推广内容,包括图片、文章、视频等,以便在维权时作为有力证据,增强自身商品知名度的说服力。
3. 往“近”找——巧用地域管辖优势
在“珍妮曲奇案”中,广东高院肯定了深圳中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的观点,但也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毗邻香港地区的深圳,两地交流更为密切,珍妮曲奇公司“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香港地区知名的情况对该案所涉消费群体的辐射影响将更为显著,最终认定珍妮曲奇公司生产的“珍妮曲奇小熊饼干”在中国内地,特别是在广东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因此,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面对自家商品被他人假冒、仿冒、“搭便车”等侵权情况,应迅速对侵权行为进行全面分析,结合自身掌握的商品知名度证据特点,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管辖法院,如果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某个地区有较多的市场活动和知名度证据积累,而该地区恰好符合管辖条件,那么选择在此地诉讼,将更有利于展示证据,争取到有利判决。
四、结语
“珍妮曲奇案”为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内地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港澳地区企业在维权行动中应积极收集和运用各类证据,证明自家商品在内地的知名度,尤其当下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等新兴渠道已成为商品推广的重要方式,港澳地区企业可以积极参与其中,并保存相关的推广记录。例如,港澳地区企业可以在抖音、快手等中国内地热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产品推广视频、直播带货的销售数据和观众互动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商品在内地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有利证据。此外,诸如微博、小红书等中国内地知名社交媒体上的话题热度、用户自发的分享和讨论等数据,也能反映商品在内地消费者群体中的受关注程度。
参考案例:
[1]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0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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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余裕武、黎清锡
编辑丨何雪雯
审核丨黎丽娜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