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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医律同行 | 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上篇)

发布日期:2025-03-18 09:15:23浏览:

摘要


医疗美容行业作为现代医疗与消费市场的交叉领域,其法律关系复杂且责任边界模糊。本文结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分析医疗美容机构在诊疗、广告宣传、术后服务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并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的适用性。研究发现,当前行业存在资质造假、虚假宣传、手术并发症处理不当等突出问题,亟需通过严格法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机制强化行业监管。



一、医疗美容行业的法律属性与责任主体

1.1 医疗美容行业的定义与分类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人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其本质属于医疗行为,需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有着本质区别,生活美容包括形象设计与美妆、皮肤护理、美甲美体塑身等,以不破坏皮肤真皮层为界限。


从涵盖范围来看,医疗美容项目丰富多样,如常见的隆鼻、丰胸、玻尿酸或肉毒素注射等。这些项目旨在改善人体的外貌与形态,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


按照是否需要手术,医疗美容可分为手术类和非手术类。手术类项目如双眼皮手术、隆胸手术等,具有创伤性,恢复期较长,价格相对较高,且效果多为永久或半永久。非手术类项目则包括激光美容、注射填充等,风险相对较低,创伤小,通常1-2天即可恢复,起效快,价格也更亲民,因此更受消费者欢迎。


医疗美容服务既具有“医疗”属性,又兼具“消费”属性。与一般的生活美容不同,医疗美容可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及消费型医疗美容,区分的标准是该医疗美容是否具有病理性。


通常实务中法院对此的观点,治疗型医疗美容指由于患者自身疾病,基于治疗和矫正的目的进行的疾病诊断、治疗活动,而消费型医疗美容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就医者个人审美等心理需求,且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不同的医疗美容类型,也会导致适用法律的差异。

1.2 医美行业从医疗走向消费的发展特殊性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历程源远流长。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医生Harold Gillies为一位脸部毁容严重的海军士兵进行皮肤移植手术,这被视为人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整形手术,标志着医疗美容的萌芽。

20世纪30年代,医疗美容在美国获得了快速发展。1931年,全球首家整形外科医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Plastic Surgeons(ASPS)在美成立,为医疗美容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62年,全球首例硅胶假体隆胸手术在美国成功完成,进一步推动了医疗美容技术的进步。

在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1949年,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设立整形外科,以此为标志,我国医美产业开始萌芽。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美需求主要来自伤后修复、矫正等被动整形需求,医美机构也以公立医院为主。1994年,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医疗美容行业存在,“医疗美容科”被列为医疗机构的“一级诊疗科目”。90年代是公立医院发展医美最旺盛的时期,同时也有少量民营机构开始出现。2002年《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为私立医美机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医美市场迅速扩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审美观念的变化,医疗美容逐渐从被动修复转向主动求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规范。


 1.3 责任主体的法律界定



1.3.1医疗机构责任


资质要求:医美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诊疗科目包含“医疗美容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4条)。

连带责任:机构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医务人员离职,机构仍需对既往诊疗行为负责(《民法典》第1166、1191条)。


1.3.2医师责任


执业资格:主诊医师需具备相应专科医师资格,并经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11条)。


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无资质人员实施医美诊疗,造成患者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


1.3.3广告主与平台责任


广告审查义务:医美广告需经卫健委审查,禁止使用“治愈率100%”等绝对化用语(《广告法》第16条)。

平台责任:网络平台若未履行广告内容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45条)。


二、医疗美容机构常见的法律责任分析


 2.1. 民事责任



2.1.1.消费者权益纠纷


医美机构提供的医美服务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更趋向于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医美用户区别于医疗患者,具有消费的目的和行为,属于消费者,且医美服务是人们为了实现对美的追求而进行的消费服务,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不少医美纠纷中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而医美机构存在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风险。


医疗美容机构构成欺诈的常见情形:

a.超出经营范围、超出资质提供医美服务;

b.使用虚假广告对医美服务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

c.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正当的医疗产品;

d.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误导;

e.主诊医生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1.2.合同纠纷


在部分美容就医者中会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受害者和医美机构之间通常会存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也有可能并未以书面形式签署,即使与医疗美容机构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其实际交纳了医疗服务费用,美容机构也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若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不符合约定或者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争议,受害者可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1.3.侵权责任


美容就医者主张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受到了损害;二是所受的损害与医疗美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医疗美容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存在过错,比如有操作不当行为等。


关于如何判断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所受损害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确定。


就侵权方式而言,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求美者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造成人身损害(如侵犯求美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在医疗美容服务中因美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过错造成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如侵犯求美者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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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介绍

医疗与生命科学领域由广悦(深圳)办公室高级顾问王子川律师领衔,依托于广州总所良好的品牌及一体化服务优势,向粤港澳大湾区从事医疗、医药、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大健康等行业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聚焦于为医疗机构及行业监管提供合规建议,可以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流通、科研成果转化等的交易安排和争议解决提供服务与支持,擅长解决关于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交易、投融资并购及上市等复杂商事需求。



作者丨王子川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欧阳进潼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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