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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悦知识产权丨谁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者?

发布日期:2025-06-12 16:06:33浏览:

引言


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用户通过AI的帮助已经能够生成各种各样的“作品”,包括文字、图像、音乐等。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意味着,在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本身无法被认定为作者。这引发了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谁才是这些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真正作者?


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独创性,以及是否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智力投入。比如以下几个备受关注的案例。


一、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首次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法人作品”,承认了技术方的著作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否构成文字作品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文章的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判断,其次应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案涉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源于主创团队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主题、写作风格及具体语句形式的行为和涉案文章的真实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这是由原告所使用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决定的。因此案涉文章满足著作权法对于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同时认定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团队的整体智力创造完成,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属于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二、认定创作者是AI文生图的作者

(一)北京互联网法院 “春风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生成图片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包括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置相关参数以及对初步生成图片进行筛选等,体现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智力劳动,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是该图片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江苏常熟法院“伴心案”

法院认为原告林某在创作过程中对关键词进行了数十次修改,调整了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光影和造型等细节,并且用Photoshop软件进行了后期编辑,再次导入AI工具中反复修改迭代。这种多轮的创作过程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使得最终生成的作品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基本要求,其著作权归属于实际进行操作的原告。


三、苏州中院 “幻之翼案”


法院认为AI生成图片需体现创作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原告未能提供生成过程的原始记录,且承认其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体现其智力投入,因此涉案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结语


以上案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关键在于判断创作者是否进行了大量的智力投入,这种投入可以体现在提示词选择、参数设置等环节,这提示留存完整创作过程证据的重要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将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当前的司法实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力回应——“在创作中进行智力投入的人才是作者”。无论技术如何迭代,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智慧和汗水值得被尊重和保护,为文化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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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知识产权领域介绍

知识产权领域规模为10人,由深耕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资深律师组成。团队以技术驱动,采取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为客户提供高效的专业服务,团队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实务与研究,力争为客户创造价值、解决难题,通过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为客户赋能。


知识产权领域长期为食品、保健品、服装、灯具、日化、汽配、家居、教育、电子产品、文化娱乐、互联网、高新科技等行业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服务。领域内成员经办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入选各级法院或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或“指导案例”。团队可以为客户提供非诉讼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知识产权运营与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的全链条服务。



作者丨余裕武、谢馨仪

编辑丨苏韵

审核丨苏冰

审定丨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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